属性定义
“归因”一词有几个不同的含义。20世纪20年代,奥地利哲学家、心理学家弗里茨·海德(Fritz Heider)最初认为归因是人类感知的一个中心过程,有助于解决当时的一个哲学难题。根据这个谜题,心灵感知存在于世界中的物体,但感知本身存在于心灵中;那么,人们是如何在自己的头脑中体验到物体是“在外面”而不是“在这里”的呢?海德认为,人类从事一种心理过程,将他们的主观经验归因于世界上的物体。也就是说,客体被认知地重构为知觉经验的因果源。相比之下,当人们试图想象(而不是感知)一个物体时,他们会把这种体验归因于自己的头脑。
第二个意义也是基于海德的理论。在20世纪40年代,Heider开始对社会认知感兴趣,社会认知是人们感知和判断他人的过程。这里归因也是因果判断,但关于人们行为原因的判断。海德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因果归因。对个人原因的归因指的是导致有目的的人类行为的信念、欲望和意图(例如,为了给潜在的雇主留下好印象而写一封信);归因非个人原因是指不涉及意图或目的的力量(例如,风吹干一个人的眼睛)。因此,在社会知觉领域,社会心理学家谈到了行为的因果归因,即人们试图解释一个行为为什么会发生。
第三种归因是性格归因。从1965年爱德华·e·琼斯(Edward E. Jones)开始,研究人员开始对人们在观察另一个人的行为时有时会做出的一种特定判断感兴趣:对这个人更稳定的性格(如特质、态度和价值观)的推断。例如,戴尔看到奥黛丽甩动她的睫毛,就认为她在调情。有时,即使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不值得推断,人们也太急于做出这种性格归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表现出对应偏差或基本归因错误。
最后,社会心理学家谈到责任归因和责备归因,这是一种道德性质的判断。当一个消极的结果发生时(例如,一扇窗户被打碎了),人们试图找出谁应该对结果负责,谁应该受到责备。通常这种责任归因直接依赖于因果归因(例如,谁打碎了窗户谁就该负责,谁就该受责备),但有时它们更复杂。当邻居的狗试图追赶窗户后面戏弄他的猫,窗户被打破时,邻居将负责,而如果是大风造成的损害,保险将负责。因此,责任归属既基于因果关系(谁带来了什么),也基于人们的义务(谁应该做什么)。
因此,归因是一种判断,在这种判断中,一种经验、行为或事件与其根源(潜在的对象、原因、性格或负责任的人)相联系。
参考:
- 海德,F.(1958)。人际关系心理学。纽约:Wiley。
- 维纳,b(1995)。责任判断:社会行为理论的基础。纽约:吉尔福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