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地确定,如果在审议前的大多数陪审员大多数陪审团受到大多数陪审团的青睐,则陪审团最终可能最终达到该判决。许多研究表明,对这种简单的刑事陪审团的资格提出了以下资格,允许的派系往往比可比规模的促成派系更有影响力。这种不对称的净效应是陪审团比个别陪审员更宽容的趋势,除了产生大多数陪审员的案件才能定罪。这种趋势构成了宽大偏见。
宽大偏见的证据
仁慈偏见的最初和最有力的证据来自于一些陪审团模拟研究。Robert MacCoun和Norbert Kerr对13个这样的研究结果进行了元分析,并报告称(a)平均而言,模拟陪审团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是被判有罪的四倍(例如,6g vs 6ng);(b)最初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无罪判决的人最终获胜的可能性更大(平均94%),而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定罪的人(67%);(c)针对被告的证据越强,这种偏见就越弱。另一方面,少数ex-jurors从实际调查刑事陪审团庭审(例如,由丹尼斯·迪瓦恩和他的同事)建议要么没有这种不对称,甚至相反的效果(例如,严酷的偏见),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实际刑事陪审团展示一个宽大的偏见。这是因为,在模拟陪审团与实际陪审团的比较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重要方法上的模糊性。例如,对实际陪审员的调查似乎都把那些在第一次陪审团投票中表示尚未做出决定的陪审员视为主张无罪释放的人,这可能高估了陪审团中支持无罪释放派系的真实规模。总而言之,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模拟陪审团存在宽大倾向,即在相对接近的案件中,对支持和反对定罪派系规模的估计是基于对模拟陪审员预判偏好的直接评估。目前还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种偏见(也有一些相反的证据),这些估计是基于前陪审员对他们实际的陪审团第一次投票时的公诉投票数量的追溯回忆,在不同案件的便利样本中。
解释宽大偏见
对宽大偏向的一种解释是陪审员中存在一种被告准则。对群体决策和两极分化的研究表明,群体审议的一个效果是增加对共同规范的承诺。与实际陪审员相比,模拟陪审员(通常是大学生)中更一致的宽容偏见证据可以被解释为反映了学生和非学生群体中的不同规范。对学生样本与非学生样本的宽容偏好进行直接比较,结果显示非学生样本表现出较弱的宽容效应,但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另一个相关的解释是基于普通法厌恶虚假信念。这些价值观反映在法律的若干元素中,包括假定的假设,检察机的证据负担,特别是合理的证据标准。法律规定陪审团必须向刑事被告提供任何合理怀疑的利益。这应该为陪审团审议期间对信念的倡导者提供禁用的倡导者。例如,有利于无罪的陪审团只需要在普罗肯陪审员的思想中提高一个合理的怀疑,而陪审员争论定罪必须反驳私人陪审员的思想中的所有合理疑虑。这种解释预测,当陪审员适用不倾向于倾向于被告的证据时,应该没有宽大的偏见,例如民事审判中使用的“证据的优势”标准;通过实验证实了这种预测。由诺伯特卡尔,罗伯特·麦克尔和杰弗里克拉姆人提供的模型概括了不对称效应,展示了如何为问题的一方创造不成比例的影响力。
宽容偏见的含义
宽大偏见具有许多有趣的影响,用于发展心理学理论和法律应用。反对派系的不对称,例如宽大偏见,已被用于分析组决策过程,从而更好地了解“多数胜利”规则的例外,并预测何时何种群体与个人不同在他们对各种判断偏差的易感性中。宽大偏见的最直接施加意义是,除了对被告人的证据非常有证据的情况外,审议陪审团应更有可能被释放,而不是具体的特权(例如,在替补审判中的法官)。Thus, the leniency bias provides an alternative explanation for a classic finding from the landmark product of the Chicago Jury Project, The American Jury—most verdict disagreements between juries and judges were instances in which the jury was more lenient (i.e., more likely to acquit) than the judge. Harry Kalven and Hans Zeisel attributed this to differences in what judges and jurors value or know (e.g., knowledge of prior convictions). But the leniency bias suggests that this effect may stem not from who makes the decision (judges vs. jurors) but from how the decision is made (i.e., individual vs. group decision making). This interpretation suggests that if panels of judges were the triers of fact, they would likewise tend to be overall more lenient than individual judges. The fact that, in The American Jury, there was no such asymmetry in the disagreements of judges and juries for civil cases (where a symmetric standard of proof is applied) further supports this interpretation.
引用:
- Devine, D. J., Olafson, K. M., Jarvis, L. L., Bott, J. P., Clayton, L. D., & Wolfe, J.(2004)。解释陪审团裁决:仁慈偏见是真的吗?应用社会心理学杂志,34(10),2069-2098。
- 刘文杰,刘文杰(1996)。判断偏差:比较个人和群体。心理评论,103,687 -719。
- Maccoun,R.J.,&Kerr,N.L.(1988)。嘲笑陪审团审议中的不对称影响:陪审员的偏见。人格与社会心理学,54,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