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ies have the implicit power to acquit defendants despite evidence and judicial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This power, called jury nullification, is embedded in the jury’s right to return a verdict by its own moral compass and has historically permitted sympathetic juries to acquit those whom the jurors perceive as legally guilty but morally upright. The criminal jury’s power to deliver a verdict counter to both the law and evidence resides in the fact that a general verdict requires no explanation by the jury. Some citizens’ groups and some legal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jury not only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nullify but also the right to be explicitly informed of this right. However, the majority of the legal community, with near unanimity among sitting judges, prefers the status quo—juries are not informed of this nullification power but are free to exercise it without prompting when the jury believes that a guilty verdict clearly violates community sentiment. Research has shown that juries informed of their nullification power are more likely to consider extralegal factors and may be more prone to be persuaded by emotional biases.
陪审团无效的简短历史
法官统一地指示陪审团必须按照法院规定的法律申请法律。但是,传统上,陪审员能够充当“社区的良心”,这是一个长期以来的角色,隐含地使陪审团能够返回面对法律的判决。根据一个人的观点,陪审团的这种悬而未决的权力已达到正义的利益,或者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公正和混乱。
历史上,英格兰的陪审团受到国王的约束。陪审团做出不受限制判决的权力本质上是不存在的,尽管有证据表明,英国陪审团以各种义务拒绝定罪,这些被告被不公正地指控或判决与犯罪非常不成比例。但是,陪审团迫在眉睫。王室有手段和意志,以惩罚陪审团对其不赞成的判决。陪审团可以被监禁,而无需食物或饮料,直到他们返回合适的判决为止。确实,他们的命运和家庭受到威胁。
1670年,这种状况开始改变。一个开创性的案件,被称为布什尔(陪审团的名字),禁止王室因认为是非法或叛逆的判决而惩罚陪审团。布什尔(Bushell)涉及一项审判,其中著名的贵格会,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和威廉·米德(William Mead)被指控通过在街上宣讲来煽动革命。在所有的期望下,陪审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并对国王的可怕恐吓保持了立场。结果是革命性的:独立的陪审团。
美国殖民地的陪审团经常是殖民者和不受欢迎的英国法律之间的缓冲。著名的是,一个18世纪的陪审团无罪打印机约翰·彼得·津格(John Peter Zenger)当然违反了当地法律,禁止对王室代表(纽约市长)的批评。殖民陪审团常规无罪释放的走私者(最著名的是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和其他违反不受欢迎的法律的人。陪审团的权力是从革命到19世纪中叶的革命中毫无疑问的。在没有高度专业的法律界的情况下,陪审团经常根据自己的观念决定,尽管法律是法律。陪审团无效法律权利的支持者表明,陪审团历史上拥有这种权力和权利。
显然,在共和国初期,无效的能力已经存在。也许不像假定的那样无处不在。在很少的殖民地中,明确的无效能力,据一位学者称,有指标表明,在佐治亚州,马里兰州和马萨诸塞州的殖民时代,没有这样的殖民时代的权利。
一些历史迹象表明,陪审团无效的权利只朝着一个方向移动 - 怜悯,但有些学者不同意。这种权力不包括立法新法律的权力。反对英国国王压迫力的美国陪审团受到了崇高的敬意,在19世纪初期,强烈的独立农业陪审团也受到了崇高的敬意。对陪审团的力量的担忧并非偶然,这主要是在本世纪中叶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的,这主要是在本世纪中叶浮出水面。到1850年代,约瑟夫大法官(Joseph Story)等有力的法律人物正在与不受限制的陪审团作出积极争论。
尽管许多州立法机关试图维持陪审团权力,但通过一系列上诉案件,越来越专业的法律界开始抑制陪审员的权力,以决定相关法律几乎没有关心的案件。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就陪审团的无效权力发表了唯一的意见。在Sparf和Hansen诉美国诉美国案中,法院通过表明陪审团的义务是遵守法院收到的法律,并将该法律适用于事实,从而违反了陪审团的明确权力和权力。然而,在社会和政治动荡的时期,无效的问题在不同时期浮出水面。一些北方陪审团在1850年代拒绝定罪违反《逃亡奴隶法》。陪审团在1890年代拒绝定罪劳动组织。第十八修正案,被称为《沃尔斯特法》,禁止醉酒的制造和消费,被公众和非法进口或制造被禁止物质的公众和罪犯广泛侵犯。在被称为禁令的时期违反了这一行为的公民经常走出法庭上的自由人,因为陪审团反对他们认为政府对日常生活和享乐的不受欢迎的干预。在1970年代动荡的1970年代,陪审团有时会释放那些在后来的越南战争中更不受欢迎的阶段非法避免选秀的人,而其他陪审团则拒绝定罪医生,以实施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行为使得法律提出了争执,要么说服检察官不要提出他们肯定会丢失的案件。
毫无疑问,陪审团的无效权力也有一个阴暗的一面,最值得注意的是(主要是)南方陪审团从重建开始,无罪释放的无罪释放罪名是对黑人公民犯下的掠夺。当陪审团返回判决反映了有偏见或偏执的社区标准并违反了无效的支持者的良性标准时,这种令人不安的一面是无效的(“陪审团”),当时这种判决应该是仁慈而不是野蛮的。实际上,一位无效的学者指出,复仇和怜悯之间的差异是无非印刷的,尽管在殖民时期取消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现在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过时主义。陪审团权力的现代支持者认为,陪审团具有判断被告和法律的权利和权力。显而易见的是,陪审团无效的权利在法律学者中比法官中更多的支持。
一些法律学者和陪审团活动家认为,法官和法院正在积极试图限制陪审团根据自己的观点返回判决的不受限制权利。一位学者指出,加利福尼亚陪审团指示附加了反灌溉部分。支持者希望法官直接通知陪审员,他们可以行使无效的权利。确实,关于无效的许多实证研究都集中在向陪审团提供这样的指导的影响。一位执业律师雄辩地认为,辩护律师应在技术上有罪的客户在道德上无罪的情况下积极寻求无效。支持者认为,无效的陪审团为法律程序提供了信息,并违反了不公正的法律。此外,该研究论点认为,研究表明,外行人比法院假设的更为复杂,而无政府状态不是陪审团不服从,而是在法律与社区情绪冲突时。
Jury Research and Nullification Instructions
关于陪审团权力限制的现代辩论在美国诉Dougherty(1973年)中最明显地提出了限制,其中2:1多数派拒绝了对反战激进主义者审判中允许无效指示的辩护请求。法官哈罗德·列文塔尔(Harold Leventhal)为大多数华盛顿上诉法院写信,同时指出,历史页面上充斥着拒绝判定良好被告的陪审团的光辉典范无政府状态。这样的指示将导致“混乱”,因为判决不会基于法律。此外,在列文塔尔法官认为,陪审团无效的陪审团的明确声明将要求陪审团“时尚”法律。莱文塔尔法官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无知知识,陪审团将更加谨慎,明智而不是混乱地使用其内隐权力。
许多研究人员探讨了包括无效条款在内的陪审团指令判决的影响。这些是基于实验室的研究,研究与法律流程的相似程度不同。结果表明,收到无效指示的陪审团花费了更少的时间来审议证据,并更多地关注被告的特征,归因和个人经验。收到无效指示的陪审员更有可能考虑种族,性别和社会阶层的外部因素。一位研究人员报告说,模拟陪审员在该法案可能被描述为安乐死的情况下,对被指控谋杀的人的有罪判决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收到无效的指示以及该法案出于同情心(例如断开呼吸器或增加吗啡滴水)时,陪审团的判决与给出标准指示的陪审团判决相同。请注意,很大程度上可能取决于无效说明的性质,这些说明通常附加在标准说明上。因此,正如Leventhal法官所建议的那样,我们在许多研究中看到的是对陪审团的相当限制的使用。
但是,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唤起陪审员情绪偏见的情况来重新审查这种“混乱”假设。这些偏见是通过强烈影响陪审员情绪(例如,可怕的犯罪现场照片)的信息引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内gui或无罪。在一些实验中,研究人员发现,无效的指示确实可以改变并加强陪审员对这种情感偏见信息的反应。例如,在一项研究中,有关犯罪受害者的信息影响了陪审员的情绪,因此他们对据称谋杀正直,令人钦佩的人的谋杀比对不太值得公民的人更加沮丧。当陪审员得到标准的陪审团指示(告诉他们必须遵守法官所解释的法律)时,这些情感反应不会影响他们的判决。
在另一个研究的例子中,嘲讽的陪审员听到了两个版本的审判之一,其中一名医生被指控谋杀。在第一个版本中,医生对他认识的病人(以减轻痛苦)进行了安乐死。在第二版中,医生被控以谋杀患者以获得经济利益。换句话说,虽然安乐化程序是相同的 - 在推荐的剂量上施加了药物剂量,但在两种情况下,该法案的动机却有所不同。当陪审员得到标准指示时,外科医生的明显动机没有影响。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而不论动机。但是,当陪审团收到无效指示时,增加毒品剂量以缓解痛苦的外科医生不太可能得到有罪判决。无效的指示导致陪审员参与情感上有偏见的信息(例如,对受害者的同情程度)。陪审团无效的支持者可能会争辩说,这些结果维持他们的观点,即陪审团将利用他们的权利明智地无效。反对陪审团无效的人会表明,法律应确定陪审员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对陪审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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