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has come to refer broadly to a range of processes (e.g., bilateral negotiation, fact finding, mediation, summary jury trial, arbitration) that are used in transactional (e.g., design contracts, develop regulations), dispute preven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ntexts. ADR processes operate in public and private settings, such as courts, government agencies, community mediation centers, schools, workplaces, and private providers, to address an array of substantive issues (e.g., custody, torts, contracts, misdemeanors, environmental issues).
本研究文件侧重于ADR流程的子集:那些涉及中立第三方的人,并作为法院裁定民事,离婚和轻微犯罪纠纷的替代方案。最常用的过程在以下部分中描述。
ADR的目标和断言福利包括提高争议性的满意度及其结果;产生更好的结果和增加的顺应性;改善争议者的关系,减少未来纠纷;提供更快,更便宜,保密的案例分辨率;提高争议者对绩效的聆讯;并减少案例加载和使用法院资源。这些目标并非所有目标都不适用,并且在每个ADR流程和设置中都不相同。对ADR的批评,特别是当它使用的是强制性的,包括它缺乏程序保障,减少公众参与和审查,减少可用的法律先例和参考点,创造了核算的压力,提供了第二阶级司法,并妨碍了审判机会在诉讼过程中添加另一步。关于ADR的功效的实证领域研究,以及过程,第三方和争议特征的影响,在随后的部分中讨论。
第三方ADR流程
第三方ADR流程分为两个主要类别。第一个涉及仲裁等进程,其中第三方决定争议者的案件。第二类涉及调解的过程,其中第三方协助争议者达到自己的决议。如果争议者达成协议,则在法律上实施;如果他们没有,案件继续诉讼。虽然大多数争议在审判前定居时,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争议者克服双边谈判的后勤,战略和认知障碍,这些谈判通常会妨碍早期或最佳的定居点。
争议者可以在倾向于使用ADR的情况下进入ADR,或者在出现争议后,由于相互协议,特定案件的司法转介或法院授权用于整个类别的案件。在法庭关联和私人ADR中,诉讼程序是私人的,达成的任何协议内容是保密的,并未向法院报告。以下是几种常用过程的概述。如何实现如何随着设置和争议的类型以及特定的ADR提供商而异。
仲裁涉及争议的律师律师将证据和论据呈现给单一仲裁员,或有时是一个履行决定的三名仲裁员。在自愿私人仲裁中,仲裁员的决定通常是具有约束力的,但争议者通过协议确定该过程的其他特征。强制性设式仲裁是非弯曲的:争议者可能拒绝仲裁员的决定并继续进行试用de novo。如果他们接受仲裁员的决定,则成为法院判决。
仲裁聆讯通常在证据开示基本完成后举行。与审判相比,仲裁听证会往往不那么正式,而且允许更广泛的证据可采性。与法院有关的仲裁通常是一场持续数小时的庭审;私下仲裁可能涉及数周的多个全天会议。仲裁员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非律师,他们对争议事项具有专门知识。尽管争议当事人经常参加仲裁听证会,但他们的参与仅限于提供证据。
调解是一种过程,其中调解员或有时一对调解员促进了争议者的问题和选择讨论,以帮助他们达到互动的争议解决方案。因此,认为争议参与调解过程和确定结果的临界。调解员的方法可以随着环境而异,以及个人调解员的偏好和特定争议的性质。一些调解员认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使争议性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观点。然而,大多数调解员不考虑将争议者的理解提高到最终本身,而是一种帮助他们达到满足其需求的协议的手段。
Mediators differ in how actively they intervene during the session: whether they focus the disputants’ discussion narrowly on the instant dispute and legally relevant issues or expand it to include broader issues and considerations and whether they help the disputants assess various options or offer their own evaluation of the merits of the disputants’ positions and proposals. The timing of mediation (e.g., before a claim is filed, shortly after filing, after discovery is completed), the number and length of sessions, who the mediators are (e.g., lay people,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lawyers), and whether the attendance of the disputants’ lawyers is required or prohibited vary with the setting and types of disputes.
与调解相比,中性案件评估的使用频率更低。在每位律师简要陈述案件后,第三方评估每位争议者立场的优势和劣势,并促进和解讨论。评估人(通常是一名律师)也可能提供责任评估和损害赔偿评估,提出合理的和解价值,或预测可能的审判结果以促进和解。如果没有达成和解,评估师可以探索简化审前发现和动议的方法。中立案件评估通常包括一个单独的几个小时的会议,在诉讼期间相对较早举行,由争议者和他们的律师出席。
司法结算会议可以由分配给案件或另一个法官的法官进行,通常采取中立案例评估或狭隘,焦点,评价调解的形式。结算会议通常涉及单一的会话,持续数小时,并在案件基本上准备审判时持有。虽然一些法官需要争议者参加,但通常只有律师出席并参与讨论。法院通常考虑司法和解会议是ADR,但一些评论员将其视为传统诉讼的组成部分。
ADR的实证研究
有关研究结果的一些一般陈述,可以在ADR进程,设置和争议类型上一致地应用。即使在相同的过程和设置内,也会将结果与ADR更好地表现优于或简单,诉讼。
大多数研究已经审查了法庭关联计划中的调解和仲裁;很少有公布的研究已经审查了其他ADR过程或私人ADR。主要数据来源包括法院或ADR计划记录和问卷由争议者,律师和中立者结束时完成。少数研究包括对争议者的竞会或长期随访的观察。许多研究不包括非ADR病例的比较组;那些在ADR和非ADR组随机分配案件的人。横跨研究的结论进一步复杂化,因为不同的研究使用不同的非ADR比较组:一些使用案件通过谈判解决,其他用途仅使用了尝试的案例,还有其他人包括所有散列类型。
ADR的疗效
在离婚,小额索赔和社区调解中,从50%到85%的案件定居。在一般管辖权民事案件中,从使用调解,中立评估或仲裁的案件中的一秒钟案件。大多数研究发现调解案件的结算率高于不使用调解的可比案例,但其他研究发现介导和诉讼案件在结算率之间没有差异。仲裁仲裁的研究倾向于在仲裁病例中找到较低的结算率,而不是相当的非凝乳病例。由于仲裁听证会转移案件,但没有审判,仲裁增加了争议者对价值的聆讯。研究通常发现,司法和解会议不会增加结算率,但律师认为他们会这样做。
一些研究发现,与传统诉讼相比,ADR更快地解决了案件;减少发现,运动,审前会议和试验;并降低争议的法律费用和诉讼成本。然而,其他研究在这些措施中发现了ADR和诉讼之间的差异。没有研究发现司法和解会议更快地解决案件。在调解和中性评估中,在案件中的时间和成本节省的可能性比不定居的情况更具可能。然而,在仲裁仲裁中,在仲裁听证会之前定居的案件往往不会比仲裁员决定解决的案件更快;申诉决定的案件基本上更长的时间来得出结论,无论它们是否最终定居或审判。
Most disputants and lawyers who participate in ADR have highly favorable assessments of the process (e.g., they feel that it was fair and gave them sufficient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case), the third party (e.g., they think that she or he was neutral, understood their views and the issues, did not pressure them to settle, and treated them with respect), and the outcome (e.g., they feel that it was fair, and they were satisfied with it). Thus, ADR tends to get high ratings on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ts correlates. Whether ADR participants’ assessments are as favorable as or more favorable than those of non-ADR participants, however, varies across studies and settings. In most settings, disputants in mediation who settle have more favorable assessments than disputants who do not settle. Disputants in arbitration who have a hearing have more favorable views of the process, but not necessarily of the outcome, than disputants who settle before the arbitration hearing.
涉及离婚和小权利要求的研究倾向于发现介导病例中的争议者报告了更高的遵守结果,令人不那么愤怒,改善的关系,并且减少于诉讼中的争议者。尽管争议者仍然更满意,但与离婚调解相关的这些益处往往会消失。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大多数研究发现在Postresolutive遵从或关系方面没有介导和非相关案件之间的差异。几项研究表明,争议者是否利用调解或诉讼的争议性或诉讼的争议者的特征,例如他们的支付能力或其愤怒或调整程度的能力,争议的结果不太受到强烈影响。
已经检查了不同ADR过程的相对效果的少数研究往往在它们之间没有发现差异。然而,由于这些研究不涉及随机分配案件来处理,因此这些发现可能只是反映了对它们最适合的过程的“正确”匹配。
尽管ADR至少以及诉讼表现,但在出现争议后,仍有相对较少的自愿使用ADR。这似乎对争议解决程序的争议者或律师的偏好似乎更少,并且一旦诉讼已经开始使用ADR的后勤,战略,认知和经济障碍。旨在通过要求律师通知客户关于ADR或与反对律师讨论ADR的规则,在增加早期定居点或自愿ADR使用时已经过成功。
过程,第三方和争议特征的影响
关于ADR的疗效的混合研究结果部分可能反映出关于ADR过程如何实施或在处理的纠纷组合中的研究中的研究差异。少数研究已经检查了ADR结果与过程的关系,第三方和争议的关系,尽管很少有系统地改变这些特征。
工艺特征
研究发现,在提交法律投诉后暂时持续持有额外的福利会议:案件更快地解决;提起较少的运动;并且,如在一些研究中,更多的病例沉淀。延迟ADR直到发现之后基本完成的不相关的结算率。大多数研究发现与中调解使用是自愿还是强制性的结算率或参与者的评估没有差异,但有些研究发现自愿使用调解与更有利的结果有关。
第三方特征
大多数研究发现,当调解人或中立的评价者在会议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帮助争议者确定问题和选择,解决的可能性更大,争议者对过程有更有利的评价。与这些积极结果相关的调解人行动包括积极构建过程,让争议者表达他们的观点,评估不同的选择,并对争议者的立场和建议提供他们自己的观点。然而,如果调解人建议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争议者更有可能解决,但不太可能认为调解过程是公平的。只有少数几项研究审查了第三方的一般方法或具体行动在不同类型的争端中是否有不同的效力。例如,这些研究表明,一些在解决较不激烈的冲突方面有效的调解人方法在解决较激烈的冲突方面无效,一些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方法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无效。
第三方更熟悉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与律师认为仲裁程序和裁决更公平有关。在调解中,第三方的实质性专长与和解或争议者或律师的评估无关。然而,调解人对争论者观点的理解程度与他们的评估有关。争议者和律师认为第三方没有偏见,并且为会议做了准备,这与对所有ADR过程和结果的有利评估有关。
争执和争论特征
研究审查了哪些争议和争议特性与更好的结果相关联,主要是在调解过程上进行。争议者关系的争议性阻碍了离婚和社区调解的解决,但不是普通民事和小型索赔调解,这涉及很少有关系或持续的关系。此外,与更具争议关系的离婚夫妇更有可能对沉降,保持苦涩,并带来后续诉讼。
在调解设置中,其他指标更加激烈的冲突,如差的沟通,争议者的职位差,否定责任,也与结算较低的可能性有关。
毫不奇怪,争议者的激励越大,这种动机的争议者之间的差异较小,他们就越有可能解决。误解调解目标或者目标与调解人不一致的争议者不太满意,不太可能定居。同样,对关于如何进行中立案例评估会议的期望的律师更接近实际使用的方法对该过程更满意。他们律师的调解做好准备的争议者往往更有可能定居,并觉得这个过程是公平的,也许是因为准备在会议期间修改了他们的期望或行动。
很少有研究考察了先前的争端特征如何影响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以及这又如何影响结果。这些研究发现,那些有较少争议的关系或谁更有解决争端的动机更有可能是合作的,并在调解期间参与富有成效的共同解决问题。反过来,这些行为与争议者更有可能解决,认为调解过程和结果是公平的,并报告改善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更积极的争议参与也与更有利的结果相关。关于律师对调解的影响的少数研究表明,律师在调解期间的合作程度与和解和争议方对调解过程的评估有关。
对于解决与争端复杂性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的研究结果不一,不同的研究将其定义为争端者的数量、争议问题的数量或争议问题的复杂性。大多数调解研究发现,法律案件类型类别(如侵权、合同)和金钱索赔的规模与和解或争议者对调解的评估无关。然而,大多数仲裁研究发现,在涉及大额索赔和侵权的案件中,相比合同案件,争议者更有可能对仲裁员的裁决提出上诉。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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