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侧重于程序正义(PJ)和法律的心理学。PJ是关于旨在解决冲突的程序公平的判断。心理学研究表明,PJ与冲突程序和独立于实际争议结果或结果公平的成果增强满足。在加强公平的程序标准中,有一个人的说法,中立,仁慈和尊重 - 在跨文化的法律背景下发生的效果。研究表明,当结果有利或造成核心道德价值的威胁时,逐渐减少程序公平效应和结果效应。预比司法的心理涉及回应规则违规或法律违规的公平性。PJ研究可以协助评估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如调解和恢复会议。
程序正义和法律
关于公平的心理学最早的研究集中在人们对冲突结果是否公平的信念上。这个分配正义的研究是第一个进行实证检验的命题,即人们对冲突解决的满意程度受到结果公平性的影响,而不是只受结果好感度的影响——这个命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虽然分配公平对满意度影响的最初论证并没有在法律环境中进行,但随后的研究也证实了结果公平对于人们对法律环境中冲突解决的满意度的重要性。例如,一项对重罪被告的研究发现,他们相信自己的判决是公平的,这比他们的监禁时间更能预测他们对案件结果的满意程度。
关于程序公平的心理学的第一个系统研究是由教授,劳伦斯步行者,法律教授进行了诉讼公平的心理学。他们的开创性工作导致他们理解争议者对解决他们的冲突的满意度受冲突解决程序的公平性以及这些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的公平影响。此外,他们提出了关于程序公平的信念受到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程序和潜在第三方之间分配的方式的方式(例如,专制,对抗或谈判程序)的影响。最后,他们断言,程序公平的信仰是诉讼当事人(和观察员)程序偏好的关键决定因素及其与法律程序和结果的满意度。
Thibaut和Walker的PJ理论假设有争议的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是程序公平和满意的关键决定因素。对抗的过程被宣称是优越的,因为它最优分布control-allocating过程控制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代表他们(允许每一方提出证据)和决策控制法官(从而确保将决定,即使在高冲突设置)。一项早期研究比较了来自四个国家(法国、西德、英国和美国)的大学生的程序偏好。本研究发现敌对的过程(常见的美国法庭)被视为更公平和更愿意选择程序由美国居民以及公民在欧洲国家对抗的过程不具有法律制度化,法官通常施加比在美国更大程度的过程控制courtrooms.
最重要的是,Thibaut和Walker的实验室研究首次证明了所谓的公平过程效应:公平程序的使用增强了争论者对争议结果的接受。这对心理学和法学领域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发现,许多对在法律环境中从事实际纠纷的人们的研究也重复了这一发现。虽然随后的PJ研究重点关注过程控制(或“声音”)和决策控制的程序标准,但研究也建立了许多其他程序标准,包括可纠正性、一致性、决策准确性和伦理,也增强了程序公平。
程序正义理论的挑战
最初的PJ理论是在高冲突环境(法律纠纷)中进行的研究发展起来的。它假定,争论者的动机是获得公平的结果,因此,他们倾向于采用允许他们对适当的结果表达意见并在形成这些结果方面具有影响力的程序。尽管这个理论得到了很好的支持,但一些发现与它的预测并不相符。例如,该理论预测过程控制很重要,因为它增加了获得公平和有益结果的可能性。然而,研究表明,即使争论者不认为他们的声音有影响力,声音(即过程控制)也能提高公平性。这种非器乐的声音效应使得两位心理学家Tom Tyler和Allan Lind提出了PJ的群体价值理论。这一理论对后续的PJ研究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集团价值与互动司法理论
而PJ理论是一种工具理论,强调争论者对控制的关注,群体价值理论强调人们对他们与群体、机构和代表这些机构的权威的社会关系的关注;它声称,当人们遇到代表有价值群体(如法律机构)的当局时,他们会寻找有关其群体归属和群体地位的信息。这一理论还认为,有三个程序标准对群体地位和公平待遇的信念特别有影响:中立;仁慈的权威;和尊重的治疗。按照这种观点,“声音”——表达个人观点的机会,即使对个人的结果没有任何影响,也会出于象征性原因而非工具原因,增强程序上的公平,因为它传达了个人有利的群体地位。
一种相关理论,互动正义理论同样断言,人际疑虑,如礼貌治疗形状的程序公平的判断。
大量的研究,包括在心理实验室对大学生参与者进行的实验,以及对公民实际法律遭遇(如与法官或警察的遭遇)的调查,为群体价值和互动正义理论的中心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本研究表明,公平待遇提高了人们对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和结果的满意度。此外,在控制这些法律遭遇的绝对结果和分配公平性后,这种公平待遇效果仍然存在;它发生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在轻罪和重罪犯、参与者和观察员中。
虽然最早的研究强烈支持过程控制和决策控制增加程序公平的主张,但最近的研究支持群体价值理论的主张,即中立,仁慈的权威,尊重的对待增加了程序上的公平,因为这种对待传达了人们与有价值的群体和权威的关系。
程序影响与程序公平的调节因素
研究人员还审查了程序公平的条件或多或少地对法律态度和行为的影响。有关调节影响的两条研究是特别有影响力的。人们表明,当结果有利地高(并且在结果有利低时增强)时,程序公平的影响降低了。第二次调查了道德信念对程序公平性重要性的调节影响。虽然上述研究表明,公平程序导致接受不良结果,或增加对分配公平的看法(“公平的过程”效应),但额外的研究表明,当人们观察某些试验结果时,公平的过程效果减少了(如在道德授权的情况下判定有罪被告人或无辜的被告人。本研究表明,在那些认为特定结果的人们在道德授权时,不会发生公平的过程效果。对于这些人来说,到期的过程会影响结果的满足程度,而不是信念所获得的道德授权的结果。
司法涉及合法性和遵守法律的方法
对遵守法律的威慑方法是以工具观点为指导的,即人们的遵守是由他们对不遵守将导致的惩罚的估计所决定的。从威慑的角度来看,犯罪的可能性随着犯罪惩罚的确定性和严肃性的增加而降低。PJ的研究和理论提出了另一种规范性遵从方法:当人们认为这是正确的事情时,他们会自愿遵守法律。道德和关于合法性(法律或法律权威)的信仰是关于遵守的规范性观点。当人们认为服从他们的决定是合适的时候,一个法律权威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这个权威理应拥有权力,有权服从。
虽然法律设定的研究表明,遵守法律的影响受到关于惩罚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影响,但其他研究可以比较关于惩罚和信仰的对合法性的惩罚和信仰,因为合规的决定因素表明合法性更具影响力。合法和其他(例如,组织和政治)环境中有相当大的研究表明当局和机构被认为是更合法的,并在他们公平地制定程序时,并引起更大的遵守情况。例如,一项研究要求平民与警方的遭遇。This survey found that citizen’s reports that they were treated fairly were influenced by procedural criteria such as process control, neutrality, and respect and that as beliefs about fair treatment increased, so did citizens’ beliefs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the legal authorities and their intent to comply with the law.
跨文化的观点
从Thibaut和Walker最早的工作开始,PJ理论的跨文化普遍性问题已经在许多研究中得到了解决。上述研究表明,欧洲居民对对抗程序的偏好高于专制程序(美国居民证明了这一点),尽管事实上对抗程序并没有制度化,而且对这些欧洲国家的参与者不太熟悉。类似的发现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证实,包括香港、日本和西班牙。同样,跨文化研究也支持了互动公正和群体价值理论的主张。
虽然跨文化概括性的最早测试比较了各国的PJ效应,但最近的研究从一个国家重点转向了重点是社会价值的跨文化可变性。这项工作已经审查了社会价值文化变异性的方式,起语音,仁,中立性和尊重等PJ标准的影响。社会价值的两个维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关注:个人主义 - 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的关系的程度是弱者,例如在个人主义社会中,人们预计以在集体主义社会中照顾或强大,而且在哪里人们融入稳定,凝聚力的内聚在一起,可以对和谐社会关系的高价值(人们期望或者在人们之间的正式权力中的程度,高功率距离是最受欢迎的功率差异和低功率距离的人员更加支持平等)。
尽管调查结果的一般模式是声音,仁慈,中立性和尊重文化的作用,但这项工作也表明程序标准与程序偏好与公平判断之间的关系的强度因个性 - 集体主义而异权力距离。例如,作为中国的集体主义社会的人们表达了对调解的更大偏好(一个程序,这些程序使合作和人际关系的与对抗性程序更加依赖于对抗性程序),而不是个人主义社团等人员。同样,研究表明,在权力距离(如阿拉伯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社会中的个人更容易受到当局的不尊重或不公平的待遇,并且对声音的机会的变化不太敏感,而不是低功率的个人 -距离社会(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虽然这一研究指出了功率距离和个人主义 - 集体主义的文化变异性,但培养物中的个体也存在相当大的变化,并且预计这些构建体的文化变异导致的效果也是由于这些构建体的个体差异导致。
因果报应
虽然有丰富的程序和分配正义研究,但对预定司法的心理较少关注,涉及违反规则的反应。当在法律制度处理不公正时,批准选项涉及受害者赔偿和罪犯惩罚。研究表明,惩罚破坏行为的脉冲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犯罪者的心态。如果受害者和第三方判断肇事者无意中犯有伤害(疏忽),心理推理侧重于损害赔偿。但是,当肇事者被认为有意违反群体规范和价值观时,观察者被激励惩罚罪犯。
相称性是报应性量刑的核心特征。观察员所指定的惩罚的严重性随着犯罪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伤害而增加。其他因素,如罪犯的年龄或以前的犯罪记录,或观察者的文化背景,也会影响制裁的严厉程度。减轻和辩解可以消除或抑制故意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惩罚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例如,当罪犯杀死了威胁他或她自己生命或他人生命的人)。研究发现,道歉和懊悔的表达也会降低推荐的刑罚的严重度。
刑事司法系统的量刑有几个基本目的,包括威慑、改造、剥夺能力和惩罚。报应是量刑的唯一目标,是非功利性的,基于“正义应得”的判断;因此,它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倒退的、报复性的制裁动机。然而,关于报应正义的研究表明,报应可以是前瞻性的,因为它的目的是确保过去的问题不会重演。报应正义在维护社会群体凝聚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动机是群体成员对群体福利的关心。违反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对个人的福祉构成显著威胁,对无辜受害者的侵犯威胁到群体成员的稳定世界观,在这种世界观中,一个人的环境被认为是可预测和可控的。惩罚被视为一种稳定的力量,用来防止未来违反群体规范,恢复社会秩序。研究支持了报应在人们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反应中所起的基本作用,表明人们将惩罚分配给应得的而不是功利的动机。除了报复欲望背后的理性、群体稳定动机外,最近的研究还显示了道德情绪在为违反规范的行为分配制裁方面的作用。当这些行为引发愤怒和道德愤怒时,观察者对这些行为所指定的惩罚就会加重。
替代争议解决(ADR)
近几十年来,在解决法律纠纷方面出现了各种替代法院的程序。它们包括小额索赔调解、离婚调解、司法调解辩诉交易、司法和解会议、法院附属仲裁和简易陪审团审判。1998年的《争端解决法案》要求美国的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尚未设立争端解决项目的地方实施一个争端解决项目,并改进现有项目。随着ADR节目的日益普及,引发了对纠纷当事人对ADR反应的广泛调查。
而ADR程序可以根据法律和结构特征(如程序是否自愿、是否具有约束力、第三方的身份、程序的形式程度、结果的性质)进行区分,它们也可以根据争论者对过程和决定的控制程度加以区分。例如,在附庭仲裁中,参与者保留提交证据的过程控制,但将决定权让与仲裁员。在调解程序中,参与者保留过程控制,陈述他们对事件的看法,但也保留决策控制,目的是达成双边协议。与关于PJ的心理学理论一致,研究表明,参与性和发言权的增加,以及仁慈当局的尊重对待,可以伴随这些替代程序,提高公平和满意度。相关领域的研究也发现,调解程序比裁决程序更有可能产生被遵守的决定。
恢复性司法(RJ)
恢复性司法(RJ)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方法,强调治愈受害者,违法者和社区。全球司法系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ADR的变体。RJ的基本前提是,犯罪是侵犯个人和社区,而不仅仅是违反法律。RJ优先考虑赔偿伤害的目标,而不是只是沙漠的传统惩罚目标。RJ从根本上与其他ADR和传统法庭程序不同,重点是集团属于的心理重要性及其重新融入罪犯成为重要社会群体的核心目标。组价值模型提供了为什么人们支持恢复制裁的线索:恢复性的量刑强调,罪犯已将其作为本集团的尊重成员失去了他或她的地位,并应履行恢复该地位的赔偿行为。
RJ包括各个阶段的各个阶段,包括法院转移,与警察和法院决定,赔偿委员会和受害者和罪犯之间的会议一起采取的行动。RJ程序在少年中比在成年司法系统中更为普遍,但在处理成人罪犯时变得越来越普遍。在美国,RJ计划倾向于私下运行或社区,其中一些试用部门也开发了一些RJ课程。然而,其他国家倾向于更具系统地实施RJ计划,将RJ程序作为一个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对少年犯罪的立法响应的等级。
一个普通的RJ练习是会议,其中罪犯,受害者和他们的支持者聚集在一起讨论罪行。在会议结束时,所有参与者,包括受害者和罪犯,决定了罪犯的行动方案。该协议是罪犯的承诺,以赔偿犯罪造成的危害,并且可能包括,例如,社区服务或货币赔偿。
研究表明,ADR程序产生更大的争议满意度,RJ会议参与者报告的待遇比经历过法庭程序的同行更公平,这与研究一致。澳大利亚的RISE项目是少数关于会议的实验研究之一,它将案件随机分配给RJ会议或法庭。在研究中包括的所有犯罪类型中(青少年暴力、酒后驾驶、入店行窃和有个人受害者的财产犯罪),参与者在会议条件下的公平判断更高。关于RJ会议的研究也发现,会议后的再犯率比法庭程序后要低。
Although early evaluations of RJ are promising, both the predominance of nonexperimental studies (with potential selection biases in participants, programs, and types and severity of offenses studied) and the need for systematic examinations of the psychological processes underlying participants’ responses to RJ preclude authori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its effectiveness.
引用:
- Darley, J. M., & Pittman, T. S.(2003)。补偿性和报复性的正义心理。《社会心理学研究》,2011年第4期。
- 拉蒂默,J., Dowden, C., & Muise, D.(2005)。修复实践的有效性:荟萃分析。监狱学报,85(2),127-144。
- 麦肯,R. J.,林德,E. A.,和泰勒,T. R.(1992)。在审判和上诉法院的替代争端解决。D. K. Kagehiro和W. S. Laufer(主编),《心理学和法律手册》(95-118页)。纽约:斯普林格出版社。
- Morris,M. W.,&Leung,K。(2000)。所有人都司法?分发与程序正义心理学文化变异研究进展。应用心理学,49(1),100-132。
- Thibaut, J., & Walker, L.(1975)。程序正义:心理分析。希尔斯代尔,新泽西州:劳伦斯·埃尔鲍姆。
- 泰勒,T. R.(2006)。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