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和几乎所有国家代码,专门知识由提供的意见的性质和范围定义。关于资格评估的基本问题是证人是否有支持他或她的预期证词。专家必须有资格“协助最重要的事实”。但没有严格的测试或最低要求适用于评估合格的专业知识。所需资格水平随着提供的证词的需求而异。
例如,联邦证据规则对资格的定义很宽泛,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一般来说,法院解释的主要资格要求与专家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和证词的性质有关。因此,医学方面的专家应该有医学学位、适当的证书和经验,但汽车维修或房地产估价师可能只需要多年的经验和可证明的技能。因此,法院可能会考虑专业学位或证书,因为它们反映了专家的技能或经验水平,但不是规则的正式要求。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法院通常咨询专家各自领域的指导意见,以确定什么是“合格的”专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有明确的标准,许多法律领域感兴趣的学科都是由具有不同专业要求的领域研究的。
由于专家的资格必须足以支持他或她的预期证词,因此定期要求专家在被允许作证之前具有一定的最小程度的要求或专业认证。例如,在提出医疗因果关系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一名专家拥有医疗学位。类似地,关于结构工程的证词通常会通过结构工程师的证词来引入。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特定专家资格的问题是初定的审判法庭,并不缺席较低法院滥用其自行决定。实际上,一个上诉法院对较低的法院发现特定专家通过或未能进行资格测试是非常不寻常的。
对于具有高度正规化资格要求的领域,法院倾向于遵循各自领域对“合格”要求的期望。这通常意味着法院会反映专家们所推崇的各个领域。例如,如果某一领域需要证明才能实践该专门知识,法院往往认为该领域的当事专家将拥有必要的证明。大多数法院认为,未能满足自己所在领域的资格要求的专家不合格。然而,这是一个可以反驳的假设。法院将某一领域的认证要求作为判断专业知识的路标,而不是作为接受专家意见的先决条件。因此,一个领域的证书要求实际上是评价资格的一个因素,尽管是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许多专家领域没有正式的凭据要求,并且法院也同样遵循该领域的领域。因此,医学专家通常必须至少达到M.D.学位,但心理学科目的专家可能拥有一系列程度甚至基于经验的专业化。例如,法院有时会发现专家只是一个b.a.学位与大量的工作经验一起,最重要的是,通常有资格在被虐待的女性综合征或儿童虐待住宿综合征等受试者上作证。
虽然法院通常是关于凭证的依据,但当专家建议关于对心理学的一般科目作证,慷慨解有限。特别是,在允许专家允许作证有关相关诊断之前,法院可能需要更高的教育程度。例如,虽然法院可能允许具有相关经验的社会工作人员来证明强奸受害者并不罕见的强奸受害者未能立即报告攻击,但可能需要临床认证,以诊断所谓的受害者患有患者患者患者的压力障碍。同样,法院通常需要医疗程度来支持有关药物治疗的证词或特定药物制度对人类行为的影响。
也许在专家证词的背景下提供的最紧迫的问题是专家是否必须表现出对证词主题的专业知识。当代科学(和所有专业知识)的标志是专业化。这一趋势使法院有所不确定是否应该允许通用主义者证明高度专业化的事项。法院倾向于灵活地接近此事。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此事在审判法庭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些法院要求专家在其作证的具体领域和主题中表现出专业知识。其他法院提供,即一般主义者可以在特色领域作证,并且它们在这些地区的缺乏专业知识是事实上的权重。
关于作证专家资格提供的所有一般问题都可以在许多法律背景下发现,在您对心理学培训和经验可能协助其事实中的培训和经验。实际上,心理学可能会比任何其他领域更好地说明与测量专家的资格相关的复杂性。心理专业知识来自无数的形式,并以各种各样的目的介绍。作为一般性,与实质性专业知识的其他领域都是如此,专家的心理学家的资格取决于他或她提供的证词的性质。例如,提出提出关于目击者的不可靠性的证人,预计将沉浸在该领域的研究中。证人介绍了是否有望患有临床专业知识的患者患有错误后应激障碍的被告。这两个例子粗略地代表了两个基本领域,其中提出了一种心理学家来作证:基于研究的知识和临床意见。这些域中的每一个都对资格提供了特殊的困难,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因为没有明显的线条划分这两条。
在一些法律环境中,心理学研究与一般背景事实有关,即使专家无法可靠地证明这些情况如何影响到特定的案件。具体来说,研究性研究通常可以帮助事实审查员理解与手头案件相关的一些事情的背景背景。例如,研究人员可能提供作证关于儿童被暗示性的主要问题在一个案件涉及性侵犯,但他们可能无法提供可靠的意见关于某个孩子的证词是否受到了质疑,发生在手头的案件。建议就一般研究结果作证的证人一般应具有相关文献以及统计和研究设计方面的专门知识。通常情况下,为某一特定研究领域作证的专家都是在该领域发表过大量文章的人——尽管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这不是先决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专家的心理证据也将在案件中的一个问题上提供。理论上,这种证词的支持者有义务证明一般框架的可否受理和框架对特定案件的适用性。关于专家资格,至少在理论上,这意味着专家必须有资格获得一般框架的研究依据以及该研究框架对特定情况的临床应用。这通常意味着不同的专家将对这两个科目作证。例如,考虑被告声称她以自卫在自卫中丧生,部分地基于被虐待的女性综合症。作为一个最初的问题,被告具有证明所要求保护的综合症的基本有效性的负担。这是一个应在研究文献中以所需部门的要求,应由有资格讨论该文献的优势和劣势的专家来推出。此外,被告可能会推动她患有综合症的专家意见。这通常需要引入额外的专家,一个有资格提供相关且可靠的临床专家证词对特定索赔。
必须强调的是,资格问题本质上纳入了相关标准,以获得实质性专家证词的可受理。例如,在联邦案件中,这意味着可否受理调查将与规则702和Daubert v的决心平行。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及其后代。因此,如果声称的专业知识声音是声音,那么即使是最重要的(最高素质的)从业者仍然不能被允许作为专家作证。事实上,法院可能会发现资格,可靠性和适合的问题是无线交织在一起的,在实践中,不能轻易被解散。资格是相对的,或多或少有用,这取决于专家对适合或与之相关的主体的熟悉,这是最重要的事实决定的问题。因此,资格不能在摘要中进行评估。在某些时候,当然,资格问题成为重量而不是受理的问题。但就像规则702有效性评估一样,法官的守望义务不仅仅延伸到摘要中的资格,而且延伸,但资格证明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主题。
引用:
- 伯杰,m(2002)。最高法院关于专家证词可采性的三部曲。《科学证据参考手册》(第2版,第9-38页)。华盛顿特区:联邦司法中心。
- 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509 U.S.579(1993)。
- Faigman,D.L.,Kaye,D.H.,Saks,M.J.,Sanders,J.,&Cheng,E. K.(2007)。现代科学证据:专家证明法律和科学(第2号)。圣保罗,Mn:西/汤普森。
- Giannelli, P. C.(2004)。专家资格:这些人是谁?刑事司法,19,70-71。
- 墨菲,c.p.(1994)。专家、说谎者和雇佣枪支:对技术专家证人资格的不同看法。印第安纳法律期刊,69,637 -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