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DNA分析在1980年代后期的出现增强了刑事司法系统找到真相的能力。除了促进对有罪的认同和定罪之外,DNA测试还暴露了越来越多的案件,无辜者被定罪了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现在,刑事司法系统第一次有一系列案件,其中有科学的证据表明该系统的真相调查机制失败了。在DNA病例中,人们对不法定罪的认可已扩大到包括没有任何DNA的病例。对这些不法定罪的研究表明,与收集证据的方式相关的错误原因并尝试了案件。几乎所有不法定罪案件的共同点是存在各种认知扭曲或偏见,可能导致调查人员,诉讼人,法官和陪审团误入歧途。
错误定罪问题的范围
历史上,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以采取重大预防措施以防止对无辜者定罪。美国法院和评论员长期以来一直拥护一种谨慎的哲学,在格言中表明,让10名(或100个)有罪的人比定罪一个无辜的人更好。尽管如此,从来没有真正怀疑该系统偶尔会出错。
即使在DNA革命之前,学者也试图确定错误的信念。1932年,埃德温·博查德(Edwin Borchard)确定了他认为在严重案件中被认为是65个错误的定罪。最近,在1987年和1992年,Hugo Bedau,Michael Radelet和Constance Putnam在可能受到死刑的情况下确定了400多个错误定罪。然而,这些和其他类似的努力受到怀疑论者的挑战,他们怀疑某些案件的纯真,即使被接受,这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异常而不是全身缺陷的症状。
DNA病例改变了这一点。DNA病例提出了无懈可击的科学证明。他们还证明,不仅发生了有罪证明的情况,而且在有罪的证据显得压倒性的情况下,发生了错误。此外,他们透露,错误的信念比以前认为的更为普遍,并且反映了系统的缺陷。
确定确切的错误定罪率非常困难,因为不可能确定整个错误的定罪。要使问题复杂化,建立对“错误定罪”的可接受定义本身很困难,尤其是在缺乏既定性DNA或其他确定的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并非每个人都“错误地定罪”实际上是或完全无辜的。相反,由于程序错误或证据不足证明自己的内gui感和法律上无辜的人,一些人因实际上是有罪而被证明是有罪的。尽管它们在法律上是无辜的,但它们可能不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例如,他们可能会犯有较少的指控。区分这些类别可能具有挑战性。
然而,近年来,新的证据已经确定了许多实际上完全无辜但仍被定罪的人。在1989年(美国的第一次DNA免除年度)和2006年之间,至少有189人被定罪的DNA测试使美国被判严重犯罪。尽管很重要,但这个数字仅反映出肯定要大得多的冰山的尖端。与DNA一样重要,它仅存在于所有刑事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中,并且可以保留并用于定罪后分析,仅占总数的一小部分。因此,DNA的免除仅显示了所有不法定罪的一小部分。
塞缪尔·格罗斯(Samuel Gross)和同事检查媒体和其他已发表的案件案件,已经确定了1989年至2003年之间严重重罪的340例被证明是错误的定罪。在几种程序中:根据新的纯真证据,重试后无罪释放或基于无罪的赦免,检方或法院驳回了案件。正如Gross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是这个群体也大大不足,因为它依赖于被告能够发现令人信服的新证据的偶然性,以及研究人员发现该案将其包括在研究中的机会。
查看一组关于可靠的免除率(资本强奸案)相当可靠的数据的案件,Michael Risinger已经开发了对错误定罪率的最经验上最合理的估计。Risinger计算出大约3.3%至5%的资本强奸案错误率。
不法定罪的原因
审查这些不法定罪,揭示了刑事案件中事实错误的几个反复出现的原因。原因包括目击者错误,虚假供词,不可靠的监狱小偷或告密者证词,证人伪证,错误的法医科学,警察不当行为,检察官不当行为和无效的辩护律师。
其中,目击者误差是迄今为止最普遍的,发生在大约60%至84%的外观案件中。目击者的错误通常不涉及不真实的证人,而是善意的,诚实的证人,他们只是误认为他们对肇事者或犯罪的记忆。大量的心理学研究表明,目击者的谬误和可能导致目击者错误的因素。目击者的记忆容易受到暗示性的警察识别程序或事后信息的污染和扭曲。因此,目击者的证据有时被类比以追踪物理证据。与痕量证据一样,证据的脆弱性质需要照顾收集和存储证据。在目击者的识别案例中,必须注意将目击者记忆的暗示性和污染最小化。
虚假的自白在不法定罪的原因中也很突出。尽管可以想象一个无辜的人会承认他或她没有犯下的罪行是违反直觉的,但错误的定罪案件表明,在近四分之一的免除案件中存在虚假的供词。高压,对抗性警察审讯策略,例如REID审讯技术中包括的策略(在美国的大多数警察司法管辖区中以某种形式进行教学),据信这在引起有罪的自白方面有效,也可以诱使无辜的人承认。社会科学研究表明,在这种审讯策略下,虚假的供词可以成为理性选择的产物。
监狱告密者或单独的证词通常涉及由被告被监禁或声称被监禁的人提供的证词,并声称被告在被监禁时向他或她发表了罪名。法院长期以来已经认识到,此类证人是非常不可靠的,这既是因为他们的犯罪背景都表明他们可能不考虑真相,并且因为他们有捏造的动机。监狱的告密者通常是出于明确或隐性的承诺,甚至是单方面的希望,即如果他们对他人提供有用的信息,则在其刑事案件中对起诉的宽大处理或受益。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许多错误的信念也依赖于欺诈或错误的取证科学。有时,这些错误是故意欺诈的产物。近年来,已经报道了许多此类欺诈实例,其中犯罪实验室分析师报告了科学测试结果的罪名,而实际上分析师要么没有获得任何结果,要么获得了非缝隙结果,甚至没有进行测试(A欺诈类型称为“干labbing”)。
但是,通常,实验室分析师犯了诚实的错误。在某些情况下,所谓的法医科学本身在根本上是不可靠的和不科学的。举一个例子,微观的头发比较是多年来刑事起诉的主食,它的科学基础很少,现在通过DNA分析揭示了常常不正确的DNA分析。因此,许多犯罪实验室不再进行微型发型检查。
在其他情况下,实验室分析师可能会受到期望效应的影响。研究表明,当实验室分析师被告知预期的结果或其他证据的结果时,此非域信息会影响分析师对模棱两可的数据的解释。例如,当告知其他证据包括或排除犯罪嫌疑人时,分析师比以其他方式得出结论,其科学分析与其他信息一致。
警察和检察官不当行为涉及在各种情况下过度划分。检察官不当行为的最常见类型是未能遵守检察官必须向辩方披露所有物质剥夺证据的宪法授权。在某种程度上,检察官未能遵守这项任务,这反映了对手制度对检察官施加的非常困难的要求。由于检察官有责任自然会鼓励他或她以灌输的方式查看证据,因此,太多的期望同一检察官会同时从被告的角度看证据,并承认其剥夺其剥夺价值。
最后,辩护律师不足是犯有错误定罪的经常原因。贫穷的法律服务长期资金不足,其结果经常是国防调查不足,对该州审判中的案件挑战不足。当防御不足时,对抗系统无法像淘汰错误的费用或保护无辜者一样发挥作用。
这些不法定罪的个人原因经常彼此共同起作用,以产生对内gui的错误评估。例如,错误的目击者身份证明可以说服警察犯罪嫌疑人的内gui。一旦确信有罪,警察便可以着手制定获得定罪所需的证据。他们可能会积极地审问嫌疑人以获得供认,从嫌疑人那里提出罪名,导致警察和检察官以灌输方式解释无辜的回应,甚至诱使嫌疑人错误地供认。警察和检察官可能还会寻求不可靠的监狱信息来加强他们的案子。实验室分析师得知该州的有罪理论可能会解释模棱两可的数据以支持这一结论。或者,警察和检察官否则可能会削减拐角处或弯腰规则,以至于认为有罪的人需要做出的罪名,这会服务于司法的利益。这一过程的结果是,对有罪的初步评估得到了加强,目击者,警察,检察官和法院的信心得到了对被告有罪的判断。
认知扭曲和偏见是错误的信念
不管给定情况下的特定错误如何,最不法质的信念中的共同点是几种认知扭曲或偏见在产生一种“隧道视觉”上的影响,从而阻碍了对事实的准确评估。最突出的是确认偏见,即以支持现有期望,信念或假设的方式寻求,解释和回忆信息的自然倾向。许多研究表明,在检验假设时,人们倾向于寻求证实该假设的信息。在研究中,人们表现出对证据的偏爱,这些证据将证实他们的假设而不是证据,即使后者经常更有利,这将否定它们。通过仅寻求与他们的假设一致的信息,人们未能发现可能反驳其假设的证据,并表明他们的确认证据只是偶然的。在刑事案件中,这意味着调查人员倾向于寻找与他们有罪理论相一致但往往不寻求脱节的证据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
同样,人们有一种自然的倾向,以确认自己的信念的方式回忆和解释信息。研究表明,超重积极或确认的证据以及体重不足或拒绝证据的一般趋势。在刑事案件中,这种趋势意味着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很可能会忽略或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及格证据的证据 - 尊敬证据无关紧要或证人不可靠的证据 - 虽然超出了证明证据的证据 - 将模棱两可的数据(以示意性和判断性的信息)为止,并判断出了敏锐的证据,并将其视为高度的信息,并将其视为高度的信息。相关和可靠。
使这些趋势更加复杂的是诸如信仰持久性的现象,也称为信仰毅力。研究表明,即使这些初始信念的基础受到破坏,人们也自然不愿意放弃最初的结论或信念。For example, once convinced of guilt in part because of an initial assessment that crime scene hairs bore microscopic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that “matched” a suspect’s, investigators or prosecutors in numerous cases have persisted in their belief of guilt even after new DNA testing has proven conclusively that the hairs did not come from the defendant.
其他认知偏见,例如事后偏见或“全面的效果”,也会加强这种隧道视力。事后观察偏见是指人们必须使用事件发生后获得的信息来得出这样的趋势,以结论最终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或比实际情况更可预测的。有了了解结果,人们的记忆倾向于详细说明或强调与结果一致的证据,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折现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警察,检察官和法院得出结论,一个人是有罪的,事后,偏见将暗示嫌疑人从一开始就显然是一个明显而不可避免的嫌疑人。事后看来,反对该人的证据得到了增强。事后评估反过来又加强了将关注该人作为罪魁祸首的承诺。
同样,事后偏见会影响证人对他或她对嫌疑人的身份的信心。例如,如果目击者对肇事者有转瞬即逝的瞥见,那么目击者可能对肇事者的形象或记忆很差。但是,如果目击者随后在照片传播或现场个人阵容中查看了嫌疑人的清晰图像并尝试了身份证明,则证人可能会用犯罪者的糟糕记忆代替犯罪者的糟糕记忆,而照片中的嫌疑人的清晰图像从照片传播或排队。尽管身份证明可能是错误的(鉴于目击者实际上对嫌疑人的看法和记忆很差),但事后,证人可能会从照片传播或阵容中借鉴清晰的图像,以确切地结论他或她有很好的看法并记忆犯罪嫌疑人并进行了准确的身份证明,尤其是如果证人在进行身份证明后获得了任何确认反馈。
事后观察偏见还可能对被要求审查定罪后诉讼或上诉中定罪的有效性的法官产生深远的影响。通常,此类法院必须评估检察官,法院或辩护律师犯的任何错误可能对案件的结果有所改变。事后偏见使法院自然很难想象任何错误可能影响了结果。案件的结果 - 被告在合理的怀疑中被判有罪 - 事后看来,被告人是不可避免和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得出结论,除了最严重的错误以外的任何错误都可能有所作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法院即使面对有力的错误证据,也可能非常不愿反向定罪。
错误的定罪改革
刑事司法系统对错误定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多,也导致人们对降低此类错误率的改革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兴趣。政策制定者对预防错误定罪的改革感兴趣,这不仅是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对错误定罪的不公正现象,而且是因为每次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时,真正的肇事者都会避免起诉。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公平和公共安全需求可靠性。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建立了各种官方委员会和政策制定机构,以审查错误的定罪案件并制定改革建议,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类错误。
迄今为止,在目击者错误和虚假的供词领域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错误定罪的改革方面的最大进展。特别是,广泛的心理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发达的建议,以改善目击者的识别程序。全国各地的许多执法机构现在正在实施一些或所有这些建议。
一些更重要的目击者识别改革包括确保证人可以正确指示肇事者可能不会在任何给定的阵容或照片阵列中出现,以免证人在每种情况下都不得不被迫挑选某人;正确选择阵容或照片阵列“填充剂”(非顾问),以免犯罪嫌疑人脱颖而出;在任何给定的阵容或照片阵列中不超过一个嫌疑人;以“双盲”方式进行识别程序,这意味着证人和侦探管理程序都不知道哪个人是犯罪嫌疑人 - 因此侦探甚至无法无意中提示证人要选择哪个人;并依次而不是同时介绍阵容成员的照片,以便证人必须依靠证人记忆中从证人的记忆中得出的绝对判断,而不是基于比较一个阵容成员或与其他人的照片相对判断。
旨在防止虚假供认的最重要的改革是,要求从头到尾以电子方式记录所有监护权审讯。录制有几个目的。它阻止了警察采取不当的强制策略,以产生虚假的供词。它还创建了所说和所做的事情的清晰记录,以便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可以更充分,更准确地考虑审讯过程中引起的任何陈述的可靠性,并且确实帮助事实发现者准确地确定嫌疑人在他的中所说的话,或她自己的话,没有警察证人的解释或解释。电子录音还保护警察免受审讯室中的不当行为的虚假主张,并产生有力的证据,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自由且令人信服地承认或在录音中录制时,可以为陪审团录制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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