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奖励是民事诉讼中不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它们构成授予受伤方的金钱,以赔偿伤害或其他损失(“补偿性”损失)。他们还可以作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惩罚性”损害)。这些奖项主要由陪审团作出,偶尔由法官以前确定不法行为对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损害赔偿,尤其是对于诸如痛苦和痛苦之类的无形伤害,可能会很困难,陪审团因发行似乎奢侈且无法预测的奖励而受到批评。尽管某些批评是没有根据的(例如,陪审员对原告并不特别同情),但陪审员偶尔确实会在应用陪审团的指示和遵循其判决后果的程序中遇到困难。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改革应基于经验分析,心理学家对提供相关数据有充分的位置。
各种损害奖励
损害奖励有两种一般类型,即补偿性和惩罚性,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补偿性奖励旨在将受伤的人或实体(例如企业,代理机构或公司)归还受伤前的职能水平,也就是说,将该一方恢复到受伤或伤害之前的立场。例如,在汽车事故中受伤的人可能会获得补偿性损害裁决,以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以及与事故中遭受的伤害有关的痛苦和痛苦。作为另一个例子,企业可能会获得补偿性损失奖励,以涵盖涉及价格定价,商标侵权或商业秘密共享的竞争对手损失的任何收入。
补偿性损害奖励本身有两种:经济和非经济。经济损失旨在支付受伤方所产生的财务或经济成本。这些可能包括过去和未来损失的工资,与医疗保健和康复有关的过去和未来费用,过去和未来的利润损失以及声誉或商机丧失。从理论上讲,这些奖项应该相对容易衡量,因为它们通常与客观数据相关,例如医院账单,财产维修成本和工作时间。实际上,即使是这些损失也很难评估,因为它们要求陪审员对未来进行预测,然后将其奖励打折为现代价值(即,现在授予受害方的经济损害裁决,随着时间的流逝,它将成长为等于陪审团认为适当的金额)。此外,他们可能需要陪审团就未来利率等经济不确定性达成共识,受伤人员将被提升或收到加薪的可能性,或者如果不损害企业,企业将获得盈利,并预计人们的寿命预期。谁需要终身护理。
确定非经济损害可能会更加问题。他们的职能是补偿受伤方的“痛苦和痛苦”,包括身体伤害;情绪困扰,例如恐惧,抑郁和焦虑;失去生命的享受;以及痛苦和毁容。例如,在发现默克默克公司因服用止痛药Vioxx的一名休斯顿男子的死亡责任之后,需要向该男子的遗ow支付数百万美元,以弥补她的痛苦和痛苦。非经济损失特别难以评估,因为它们没有明显的指标:没有成本核算一个人的痛苦和痛苦。陪审团有时因在确定损害赔偿方面具有反复无常和不可预测而受到批评(如下所述),并且批评通常集中在痛苦和痛苦的意外奖励上。
惩罚性损害裁决旨在不弥补伤害,而是要惩罚不法行为的恶意和严重的行为或严重的疏忽,而是阻止该党和其他人将来的类似行为。例如,陪审团在发现两家公司对吸烟的健康风险很久之前就对烟草公司的健康风险进行了大量惩罚性损害裁决,此前他们就将这些风险降低了公众的风险。作为另一个例子,陪审团在1989年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的一辆埃克森油轮的基础上判处了数十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该损失了数英里的海岸线,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并在财政上破坏了当地的捕鱼业。惩罚性裁决通常不在没有补偿奖励的情况下颁发,上诉法院的裁决需要两者之间的一定合理关系。
损害奖励的大小
上面提供的示例是在备受瞩目的情况下获得的大型损害奖励;陪审员经常因评估这些幅度的损害而受到批评。实际上,数百万美元的奖项是非典型的。根据司法统计局在2001年在美国75个人口最多县的数据汇编的数据,授予在审判中胜出的原告的中位数赔偿(大约只有参加审判的所有原告的一半)是27,000美元。奖项因情况类型而异。例如,汽车疏忽和医疗事故案件的中位奖项分别为16,000美元和422,000美元。超过100万美元的奖励很少见,在原告占上风的案件中,只有8%的奖项。
惩罚性损害奖项也很少见,并且提供时谦虚。根据司法局数据,只有6%的获奖原告被授予惩罚性赔偿,这些奖项仅在某些案件中颁发:涉及诽谤/诽谤或故意不法行为的侵权案件和涉及伙伴关系纠纷,雇佣歧视,雇佣歧视,雇佣歧视,案件案件。和欺诈。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很少。2001年在陪审团审判中判给的中位惩罚性赔偿金为50,000美元(合同试验的83,000美元和25,000美元的侵权审判),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原告获奖者中只有12%获得了100万美元或更多的赔偿。
尽管中值损害奖是适度的,但一些损害奖项(尤其是惩罚性损害奖项)确实很大,并且有助于认为陪审团在评估损害的方式上陪审团不稳定和反复无常。的确,这种看法对陪审员在赔偿损害赔偿方面公正和公正的能力的重大批评都引起了人们的批评,并且有几次美国最高法院基于明显的过度惩罚性损害裁决,考虑了上诉。
关于损害赔偿的决定的争议
关于损害裁决决策的批评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首先,陪审团过于同情原告,以授予过多的金钱,尤其是惩罚性损害,其次,他们对富人或货的被告有偏见。瓦莱丽·汉斯(Valerie Hans)及其同事通过采访在民事案例并进行基于实验室的研究的陪审员,从经验上检查了这两个假设。他们的数据表明,大多数陪审员不喜欢原告,而是对他们的动机持怀疑态度。例如,大多数陪审员都同意,有太多轻率的诉讼,人们太快就无法提起诉讼。当审议自己的审议时,陪审员表示,他们质疑原告的投诉合法性,并审查了动机。陪审员说,他们对原告看上去不利的人看上去不像他们声称的那样受伤或曾经有过医疗状况的受伤。陪审员还仔细检查了原告是否可能造成自己的伤害,对那些对减轻伤害的人无情。实际上,一些陪审员形容自己是反对非法申诉和轻率诉讼的辩护。因此,陪审员显然对原告的同情远非对原告的同情,显然倾向于对他们的主张持怀疑态度。
第二个问题是,陪审团对包括大公司在内的富裕被告有偏见,并在将货币从富裕的被告转移到贫困或有需要的原告方面充当了一种“均衡器”。有证据表明,在涉及公司被告的情况下,奖励往往比与个人被告的案件更高。但是,其他数据表明,这一发现可能不是被告财务福祉的结果。相反,陪审团显然对公司的对待与个人被告的对待不同,因为他们将前者保持在更高的标准(“合理的公司”标准),并且原因是,公司的位置比个人更好地预期危害,并努力努力最小化或阻止他们。
总的来说,这些问题可能与陪审员有关如何评估损害赔偿或将其判断转化为货币规模的指导相对较少的指导,这可能与以下事实有关。损害赔偿法相对含糊,导致一些批评家暗示这种情况使陪审员的偏见可以自由运作,并且结果是奢侈且不可预测的奖励。问题在仍在发展或缺乏精确性的法律领域中尤为严重:性骚扰主张,诽谤行动以及涉及故意造成情绪困扰的案件。
一些评论员建议,解决陪审团裁决的无限性质的解决方案是使法官负责确定惩罚性赔偿。法官已经有机会在基准审判中裁定损害赔偿,并且可以通过添加剂和汇款机制在陪审团审判中控制损害奖励,从而使他们能够添加或减少损害奖励,从而将损害奖励降低到他们认为适当的水平。在某些州,只有法官才能评估惩罚性损害。因此,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法官颁发的惩罚性奖项与陪审团评估的奖项相比。数据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在适度的惩罚性奖励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奖项的规模和可变性相似,并且都是基于对原告的实际危害严重程度和潜在的严重性。
确定陪审团损失奖
心理学家对分析影响陪审员对损害奖励的决定的因素特别感兴趣。在某种程度上,这反映了许多精神研究的目标,以评估有关人类行为的法律假设的有效性。在损害奖励的背景下,法律假定陪审员在决定补偿性损害的决定中考虑特定因素,并在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决定中考虑不同的因素。心理学家询问陪审员是否能够以这种方式将他们的决策划分。
有关此主题的数据混合在一起;许多研究表明,陪审团奖的影响受法律相关证据的变化的影响,但模拟研究表明,陪审员偶尔会考虑与当前决定无关的信息。例如,尽管大多数研究表明,被告的严重行为的证据适当地影响了惩罚性,但没有补偿性损害奖励,但一些研究发现,有时陪审员有时会(不适当地)评估赔偿。同样,尽管大多数研究发现原告受伤的严重程度适当地影响了补偿性,但没有惩罚性损害奖励,但一些研究表明,陪审员至少在涉及医疗罪名的案件中,陪审员不适当地将伤害的严重程度纳入其对惩罚性损害的判断中。
有趣的是,陪审员关于在各种受伤情况下通常发生或通常发生的事情的直觉也影响了他们的奖项。被认为是非典型的伤害(例如,跌倒后遭受鞭打)引起了陪审员的同情,而不是典型的伤害(例如,秋天遭受骨折的骨骼破裂),并导致更大的补偿。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损害赔偿;一些数据表明,陪审员将其奖励融合到审判期间律师提供的货币数字中。该死是原告要求的金额;辩护律师有时会用自己的建议数量来对抗这一点。这些建议的数字(有时被称为“锚”)可能会影响陪审员,因为人们倾向于怀疑他们将货币价值附加到无法量化的伤害的能力。根据开创性的陪审团研究员戴维·兄弟(David Broeder)的说法,Ad Damnum“对陪审员的损害造成了损害”(Broeder,1959年,第756页)。最近的研究表明,通常,AD DAMNUM越高,奖项越大。但是,这种效果有上限。损害奖励回旋镖,如果请求过度过度并且与证据不合时宜。
Another way in which jurors assess damages involves evaluating separate components of a plaintiff’s request (e.g., lost wages, loss of future earning capacity, loss of life’s pleasures), attaching monetary values to each of these components, and then summing them to arrive at a total compensatory damage award. Jurors are forced to perform a componential analysis in courts that use special verdict forms that require them to answer specific questions ab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o calculate awards related to each set of facts.
最后,一些数据表明,陪审员并没有通过同意“似乎”正确的一般人物来更全面地理解伤害的组成部分,而是更加整体地理由。在侵权和合同案件中服役的陪审员的采访表明,大约三分之一的陪审团通过选择一个看似公平和公正的数字来确定损害赔偿。
某些民事陪审团审判的一个特殊方面是应用“蒙上双眼规则”,禁止向陪审员披露其判决的影响。法官有时将陪审团视为律师费,损害裁决的税收后果,当事方携带的保险以及在上诉法院增加或减少损害赔偿金的可能性。这些规则的理由是,有了蒙上眼睛,陪审员不会被复杂的证据混淆,也不会受到缺乏证明价值的证据的影响。
实际上,有大量证据表明,蒙住眼睛的规则可能导致基于错误信息的判决而不是预防。陪审员自然倾向于考虑即使没有在法庭上介绍此信息的信息,他们也蒙上了眼睛。有时,这些讨论涉及对这些所谓的“无声主题”的明确提及。陪审员对他们的审议的采访报告说,他们的陪审团讨论了律师费和被告保险等因素。即使没有明确谈论这些因素,陪审员的隐性信念(并非总是正确)也会影响他们对损害的判决。结果,奖励有时是不可预测的和不一致的。研究表明,最好是对待陪审员,例如他们通常是谨慎和周到的仲裁员,并为他们提供清晰而完整的指示,至少关于所有当事方同意的损害奖励方面。
改革陪审团损失奖
鉴于某些陪审团损害裁决的有争议的性质,不足为奇的是,改变系统的建议是由对侵权改革感兴趣的团体提供的。实际上,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大多数州立法机关都实施了旨在减少陪审员酌处权和重新奖励的法律。在改革中,法律包括限额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针对非经济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完全消除这些赔偿的法律,或者澄清损害裁决决定的要素,将审判分为两部分,以便将陪审员分为两部分在每个细分市场中都有离散的问题和一系列证据,不能考虑无关紧要的证据,需要向政府或慈善机构而不是受害方支付损害裁决的一部分,并且(如前所述)将惩罚性损害评估从陪审团给法官。
重要的是,其中许多改革是在没有经验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结果,他们的含义直到现在才被理解。但是最近进行的研究使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焦点,至少在损害上的上限方面。例如,模拟陪审团研究表明,在低至中等严重程度的受伤情况下,疼痛和痛苦奖励的限制实际上增加了奖项的规模和可变性。其他研究表明,尽管惩罚性损害奖励的上限无疑减少了惩罚性奖励的规模,但它们也增加了补偿性奖励的规模和可变性。同样,非经济损害的上限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是无限的。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如果陪审员完全阻止判给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增加补偿性裁决,以惩罚被告。这些发现反映了前面描述的整体推理概念。有时,陪审员有一种“完全司法”的感觉,即他们认为在受伤方和受伤者付款的赔偿方面认为是公平的,并且缺乏有关各种损害奖励的补充职能的明确指导,尽力交付它。
心理学家在这个领域中有很多可提供的东西,尤其是通过进行复杂的心理研究,反映了陪审员的实际任务需求,并可以阐明这些改革法对陪审员判断的影响。精心进行的经验研究可以显示陪审员如何管理授予损害赔偿的艰巨任务,以及哪些程序更改可以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参考:
- Broeder,D。(1959)。芝加哥大学陪审团项目。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评论,38,744-760。
- Diamond,S.,Saks,M。和Landsman,S。(1998)。陪审员对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判断:可变性的来源和提高一致性的方法。DePaul Law Review,48,301-325。
- Greene,E。和Bornstein,B。(2003)。确定损害赔偿:陪审团奖的心理学。华盛顿特区:美国心理学会。
- Hans,V。(2000)。审判业务:民事陪审团和公司责任。康涅狄格州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
- Vidmar,N。(1998)。美国民事陪审团的表现:一种经验观点。亚利桑那州法律评论,40,84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