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15年里,法院已经开始对陪审团制度实施一系列改革,以回应对陪审员裁决案件能力日益增长的批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陪审员是否有能力抛开先前存在的偏见,理解日益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原则。本文介绍了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陪审员甄选过程中,在平衡法庭效率和陪审员隐私方面的利益冲突的同时,关注如何从准陪审员那里获取完整和坦诚的信息。第二部分着重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中所使用的技巧,以加强陪审员的理解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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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潜在陪审员小组中选择审判陪审员的过程被称为Voir Reire,该术语来自14世纪的法律法国,松散地翻译意味着“说实话”。通常情况下,Voir Rire包括一个有限的问答期,试验法官和律师审查了前瞻性陪审员,以确定他们是否可以在该审判中公平和公正地服务。如果法官从这项考试得出结论,特定的陪审员都有人生经验,意见或态度,这将阻止他或她不公平地服务,陪审员将被删除“原因”。毕竟“因果”陪审员被原谅后,律师有机会通过使用法定定义的“强制性挑战”来删除他们怀疑的陪审员。在执行所有因果和强制性挑战之后,留下的陪审员被宣誓就像审判陪审员一样。The amount of time needed to select a jury varies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case to be tried (e.g., felony, misdemeanor, civil),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mechanics of voir dire, and the local legal culture, but it generally ranges from 1 to 3 hours.
近年来,对陪审员审查程序的担忧有所增加。其中一些关注的是法官和律师在决定撤换或保留陪审员时采用的标准的合法性。大多数时候,这些辩论的上下文中发生建议减少无因回避的数量,以减少机会律师歧视基于种族,种族,或性别是对实践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肯塔基州巴特森诉(1986)及其随后的后代。律师事务所的反驳是,对于初审法官未能批准有正当理由的质疑,即使陪审员对陪审员资格的可怕问题的回答显示出偏见或偏见,也需要强制性的质疑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到目前为止,马里兰州是唯一一个成功减少强制诉讼数量的州,而这项立法的推动既是出于成本考虑,也是出于对歧视性使用强制诉讼的担忧。然而,其他几个司法管辖区——尤其是加利福尼亚、新泽西和哥伦比亚特区——正在认真考虑立法,以大幅减少强制诉讼的数量。
其他改进陪审员审查制度的建议侧重于陪审员审查制度在从陪审员那里获取公正和有用信息方面的有效性。实证研究一再发现,多达四分之一的准陪审员在陪审员审查期间未能披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员不愿在满是陌生人的法庭上透露个人或敏感信息。在其他情况下,陪审员不愿透露他们认为与案件无关的信息。通常陪审员审查程序的机制——例如,法官或律师是否询问陪审员,陪审员是否被要求举手或口头回答问题——会传达出法官想要或不希望陪审员完全披露的微妙信息。
律师主持的陪审员审查被认为是更好的做法,因为陪审员更有可能对律师而不是法官提出的问题作出公正的回答,而不是社会需要的回答。此外,律师通常更熟悉案件的细微差别,因此能够就法官可能不会立即认为相关的问题向陪审员提问。另一种越来越流行的方法是使用书面问卷,询问一般背景信息或具体案件信息,这使陪审员有机会向法官和律师披露敏感信息,而不必在公开法庭上口头披露。这种技巧对于涉及大量审前公开的审判也很有用,因为它允许陪审员披露他们对案件的了解,而不会影响其他可能没有读过或听过的陪审员。
许多法官现在邀请陪审员在私下会议或律师会议上表明他们是否愿意回答关于可能令人尴尬或敏感信息(例如,犯罪背景、药物滥用或犯罪受害)的问题;大约30%的陪审员利用了这个机会。有一小部分法官现在主张,无论案件的性质或要提出的问题如何,都要给所有未来的陪审员一个进行个人陪审员资格审查的机会,这些法官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在不断增加。因为它减轻了法庭环境的一些威胁,并邀请陪审员披露他们认为与他们的公正有关的任何信息,即使没有任何问题直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尽管增加了对传统的预先审查技术如何阻止完全坦诚的和完整的自我表露的陪审员,法官审判在这个国家的许多地区一直不愿接受预先审查改革,很大程度上的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他们的担忧可能会导致在陪审团选择过程。许多法官也对更广泛的陪审员审查表示怀疑,称律师希望获得更多关于陪审员背景的信息经常侵犯了陪审员的隐私,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关于陪审员是否能够公正服务的有用信息。由于传统上尊重法官通过审查法院和立法机构对陪审员审查程序的管理,对陪审员审查程序的改革比对审判程序的其他阶段的改革进行得更缓慢、更渐进。
陪审团理解与表现
近年来陪审团审判的最大巨大改革是旨在在审判和审议期间提升陪审员理解和决策的人。法官,律师和政策制定者之间这些改革的日益普及反映了传统理解陪审员如何感知和流程证据以及鉴于这种新的理解,陪审员的适当作用应该在审判中。
传统的陪审团审判程序是为了加强陪审员的被动性而发展起来的,这种被动性被认为是在整个审判的证据部分保持中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传统上不鼓励陪审员做笔记,因为这可能会分散他们对证人行为举止的注意力,或者他们可能会把自己的笔记与实际提交的证据混淆。陪审员被禁止向证人提问,因为他们可能变得不适当的对抗性。他们被禁止在自己之间或与其他人讨论证据,因为他们可能在审理整个案件之前就开始得出结论。他们直到审议之前才被告知他们需要适用的法律原则,因为这可能会导致陪审员忽视那些似乎与这些原则无关的证据。所有这些限制都是为了确保陪审员准确记忆、理解和考虑庭审中提交给他们的所有证据的能力不受任何干扰。
社会和认知心理学领域的大量研究强调与对陪审员决策的这种传统理解相矛盾。实证研究已经确定,陪审员不仅仅是“空白板岩”或“空船只”等待填写,而是积极地处理和解释在审判期间收到的信息,尽管对他们进行了限制。实际上,已经发现许多这些限制实际上阻碍了陪审员有效和有效地处理信息的能力。因此,近年来引入的改革旨在利用陪审员的自然能力,了解和处理信息,同时强调陪审员在审判期间继续对其中立性的持续重要性。
最不争议的改革,似乎引起了对法律社区的关注和支持的人最强烈,允许陪审员在审判期间采取笔记,这有助于陪审员记住证据。在全国陪审团审判措施的最近一项研究中,陪审员被允许在70%的国家和联邦法院进行审判。此外,64%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实际上是给出的便条和书面仪器。只有两个州 - 宾夕法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 - 禁止审判审判,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禁止其民事审判;所有其他国家的任明都是允许陪审员扣除笔记(亚利桑那州和印第安纳州)或做出酌情决定。
其他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更大的阻力,尽管实证研究证明了它们的有效性,实施这些方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有益报告,以及著名的司法和律师组织(如美国律师协会、首席法官会议)。其中两种技巧包括允许陪审员以书面形式向证人提出问题,以及允许陪审员在审判期间相互讨论证据,但前提是他们不就最终问题(有罪/无罪、责任/无责任)作出结论。这两种技术都旨在为陪审员提供机会,在他们仍然记忆犹新的时候,澄清令人困惑或模棱两可的证据。绝大多数州(民事审判中有37个州,刑事审判中有36个州)允许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陪审员向证人提问;然而,只有15%的法官经常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只有11个州允许民事陪审员在最终审议前讨论证据,只有10个州允许刑事陪审员这样做。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不到2%的审判允许陪审员讨论。
对许多法院来说,陪审员对指令的理解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领域。不同于在事实问题上的分歧,陪审员通常结合他们的集体记忆和判断来做出准确的结论,陪审员对法律的形式和实质不熟悉常常妨碍他们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除了起草得很糟糕的陪审团指示外,他们陈述的形式和时间——通常是口头的,并在审议之前立即进行——也会造成陪审员的困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多数法官和律师(69%)现在向陪审员提供了一份书面指示——如果不是在口头向陪审团陈述指控时,至少是在审议时使用。法官们越来越多地在审判的早期向陪审团下达指示。在最近的审判中,超过40%的法官在结案陈词前指导陪审团,18%的法官在审判证据部分之前对实质性问题给出初步指导。除了为陪审员提供考虑证据和结案陈词的法律背景外,在审判的不同阶段重复指示也有助于陪审员理解和保留这些信息。最后,司法和律师领导越来越意识到模式陪审团指示的重要性,特别是它们对审判法官、律师的可信度,以及在法律准确性和对陪审员的清晰性方面对法庭的审查。这导致全国各地的陪审模式指导委员会努力提高外行对指导的理解程度,并增加对审判法官的适当使用陪审模式指导的教育。
对这些不同技术的实证研究显示了其有效性的好坏参半。陪审员记笔记最终被发现能增强陪审员对证据的回忆,但它对陪审员理解的影响不那么明显。对陪审员提问和陪审员讨论的研究得出了关于它们对陪审员理解能力的影响的不同结论——大多数研究发现,在更长、更复杂的案件中影响很小,但在常规审判中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人们发现,在明确和组织陪审团指示方面的改进提高了陪审员对法律的理解,但最近对模式陪审团指示的修订没有得到严格评估。几乎所有对这些技巧的调查都显示,陪审员对陪审团服务的满意度和对他们的判决的信心都有所提高,而且最初对这些技巧的担忧——例如,它们会扰乱审判程序或破坏陪审员的公正性——已经没有根据。
引用:
- 美国律师协会。(2005)。陪审团和陪审团审判的原则。芝加哥:作者。
- 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美国1986年第476卷第79期。
- 丹,b.m.(1993)。“吸取教训”和“发言权”:建立有教育和民主的陪审团。印第安纳法律评论,68,1229-1279。
- Hannaford-Agor, P. L., Waters, N. L., Mize, G. E., & Wait, M.(2007)。改进陪审团工作的州际调查:概要报告。威廉斯堡,弗吉尼亚州:国家州法院中心。
- 哈斯蒂,R.,彭宁顿(1983)。在陪审团。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
- Munsterman, G. T., Hannaford-Agor, P. L., & Whitehead,通用(Eds.)。(2006)。陪审团审判的创新。威廉斯堡,弗吉尼亚州:国家州法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