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庭审开始之前,律师必须从一个社区小组选择一个陪审团成员报告了陪审团的职责。而不是选择陪审员坐在陪审团,律师从陪审团选择人们排除。律师可能会原谅那些展品可论证的偏见会影响他或她的能力作为陪审员。律师给出有限数量的挑战,他们可以行使任何理由除了试图排除某些可识别的团体的成员。当律师做出他们的决定排除潜在的陪审员基于直觉和经验,这个过程被称为传统的陪审团的选择。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是指律师的过程依赖于社会科学的调查社区成员,以确定哪些类型的陪审员将最优惠的。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定义
挑选陪审团成员选择的过程是一个独立的小陪审团的陪审员召集令成员从池中事实发现者刑事或民事审判。潜在的陪审员受到一个考试系统称为预先审查,允许法官和律师个人陪审员召集令成员获取信息。预先审查期间,法官和律师提问单个陪审员和面板作为一个整体。尽管陪审团选择这个词给人的印象,人们选择继续坐在陪审团,这个过程实际上涉及消除潜在陪审员的原因。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给被告的权利由公正的陪审团。实现公正的要求,陪审员港偏见或双方不能公平被排除在陪审团通过挑战。单个陪审员召集令成员当然有各种各样的期望,信仰,和经验,但是法律制度要求,陪审团的成员们同意拨出任何先前存在的偏见和完全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决。虽然《第六条修正案》规定陪审员必须被选中代表截面的社区,这并不意味着社区的小陪审团代表一旦陪审团选择完成。然而,有规则来防止歧视在陪审团的选择过程中,陪审团选择和服务等Act of 1968),这是为了保证不歧视在联邦陪审团的选择和服务。
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有两种类型的挑战,律师可以用来删除从陪审团的陪审员召集令的人:挑战原因和专横的挑战。事业面临的挑战是一个请求删除一个潜在的陪审员当有理由相信他或她不能作为一个公正的陪审员。挑战导致首次引入时,很少情况下保证其使用。只有陪审员被血液或相关被告婚姻或那些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原因。除了这些原因,陪审员不能从陪审团要删除的原因。1911年,《第六条修正案》规定,提供双方挑战陪审员的权利。目前,原因可能是用来排除未来面临的挑战陪审员有偏见和无法遵循法律在给定的情况下。此外,大多数州现在承认潜在陪审员可能挑战导致如果他们有关系与任何人参与审判,如果陪审员有经验和类似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存在一个明显的偏见或残疾,保证去除。法官通常是负责行使挑战的原因和引人注目的人似乎有冲突的情况下不能通过陪审员康复纠正。
绝对回避是第二类型的挑战提供预备讯问时的律师。无因回避让律师把这名陪审员,而无需提供一个这样做的理由。每一方的律师无因回避的情况下提供一个预先确定的数量来消除陪审员和无因回避的数量允许因国家而异,这种情况,甚至法官。最初,专横的挑战是只允许在资本的情况下,只有起诉被允许使用这个设备。然而现在,被告也给予无因回避的使用,并根据案件的性质,他们可能被允许更多的无因回避的起诉。虽然采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1946年试图减少这种prodefense资本优势,noncapital,重罪案件,原告仍然是通常比国防获得更少的挑战。一旦法官已经没有资格陪审员的原因,律师可能仍然担心潜在的陪审员,不足以证明的一个挑战的事业。绝对回避的目的是作为一个治疗装置消除潜在的偏见的陪审员无法删除的原因。例如,这种类型的挑战是适当的删除一位陪审员避免回答问题仍在陪审团,当律师怀疑陪审员持有偏见,不能证明。
无因回避是合法的律师不提供目标可辨识的组的成员的人。根据裁决在巴特森诉肯塔基州(1968),律师不得使用无因回避排除潜在陪审员的基础上比赛。最高法院承认排除某些人群从陪审团服务是一种歧视和危害司法系统的完整性,并延长了巴特森规则包括其他可辨识的团体,如性别,性取向,宗教。因此,如果一个绝对回避有争议的在对方身边,必须说,取消的原因和理由的挑战必须中立可辨识的组。通常称为巴特森测试,有三个步骤采取补救措施滥用强制的挑战。首先,起诉方必须展示出初步的歧视,那么法院需要发现偏见的动机,最后的律师必须提供一个有效的原因消除潜在的陪审员。最近,最高法院的决定支持一个更严格的执法巴特森的要求被发现种族动机的挑战后,检察官排除10的11个合格的黑色陪审员召集令小组的成员。有些坚持认为,法院无法控制适当无因回避的规定使用,建议他们应该完全消除限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然而,其他人认为,无因回避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从偏爱的风险。
很多律师认为雕刻陪审团的能力可以有相当大的影响试验的结果。目前,律师采用传统的陪审团选择和科学陪审团选择技术塑造陪审团。然而,研究不确定哪种方法更容易实现所需的结果或导致更少的“偏见”陪审团。传统的陪审团选择需要依赖律师经验和直觉来识别不良的陪审员,而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识别不利的陪审员通过收集case-relevant态度和社区的人口统计信息和分析使用统计技术。每一方试图用无因回避排除潜在陪审员已被确认为拥有一个偏见,一个观点,特征或特征可能是有害的,聚会。律师可以用挑战来消除一个潜在有害陪审员;然而,有法律限制这些挑战。也就是说,律师没有法律允许删除任何他们喜欢无论什么原因。而无因回避的法律目的是消除陪审员可能存有偏见,在实践中,无因回避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目标。律师的目标不一定是获得公正的陪审团,而是获得陪审团对他们最有利的一面。 In contrast, the court aims to seat a jury that best replicates the collective sentiment of the community and that is able to be fair to both sides of the case.
传统的陪审团的选择
传统的陪审团选择指的策略和技巧,来自律师的经验和合法的民间传说。等传统挑选陪审团成员包括策略经验与陪审团,常识,期望、直觉、和内隐刻板印象。简单地说,律师试图收集尽可能多的有意义的信息,他们可以在预先审查和依赖刻板印象,本能,直觉和常识来解读这些信息。然而,点名批评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常识性的刻板印象会导致相反的结论的支持率的陪审员。一方面,检察官可能会认为女性理想陪审员强奸案,因为女性更倾向于识别和同情受害者,更有可能使有罪判决。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可能更喜欢女性陪审员在强奸案因为女性可能需要相信受害者把自己放在一个脆弱的位置,这样他们就可以继续相信这个世界是公正的。一些民事律师认为,可怜的陪审员应该避免,因为他们更有可能做出巨大奖励的钱由于他们怨恨自己的情况,而其他民事律师认为,穷人不太可能授予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因为他们不习惯那么多的钱。这些例子强调固有的困难使用刻板印象对陪审员的好感度制定可靠的假设。
在陪审团甄选,律师经常考虑另一个因素是陪审员非语言沟通。有人建议,等因素的姿势,音高的声音,愿意表达意见的决定谁应该留在陪审团,谁应该被删除。其他律师使用信息,比如面部表情和感知水平的友好和外向对潜在陪审员做出决定。虽然研究没有证明传统的陪审团选择优于其他方法,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传统方法应该废弃。很有可能,在个别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内隐理论对陪审员根据多年的经验锻炼无因回避对他们有利。
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
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是指使用社会调查和数据分析的产生概率不同类型的潜在陪审员将有利于特定的一面。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是一个系统性的方法来识别信息,将有用的预先审查过程中引出,依靠在决定陪审员的挑战。这种方法的核心假设不同的人观点相同的证据可能呈现不同的判决,判决偏好可以预测个体陪审员的特点。这种方法还假定态度和个体差异可以测量准确;态度本身或代理的态度,如人口学特征,必须预先审查期间可辨别的。此外,这种方法要求这些态度和特点最终可以用来预测判决。
当进行社会调查、审判顾问招聘一个随机样本的参与者来自同一池一个实际的陪审团被选中。这些调查通常是通过电话进行了通过使用一个随机数字拨号抽样技术。受访者被问到的问题,衡量人口特征,对法律制度的态度,了解案件事实,和case-relevant态度。参与者也可能提供的证据信息。参与者被要求作出裁决。通过使用统计测试重要的人口特征之间的关系,一般的态度,和case-relevant态度,审判顾问可以教育律师的可能性潜在陪审员与特定的态度或人口学特征将有利或不利。期间使用的技术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必须考虑预先审查的性质和范围。例如,信息从一个社区的调查表明政治立场可能预示着判决的偏好是有用的只有法官允许询问陪审员召集令面板政治归属。因为法官确定允许哪些问题律师对陪审员召集令面板,预先审查的范围可以相差很大。只允许最小的预先审查时,律师可能没有任何机会向潜在的陪审员提出任何问题,更不用说问题已确定通过社区调查的结果的预测。 In more expanded voir dire situations, attorneys may be allowed to administer a questionnaire to the panel that could contain questions known to predict verdicts.
个人特征作为判决的预测因子
大量的研究了单个陪审员之间的关系特点和陪审员裁决的偏好。一般的研究表明,没有单一的一套个性或人口预测,可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不幸的是,那些最明显的特征,如性别和种族,往往是弱相关判决案件。尽管这些特征并不能够很好地预测一般来说,种族和性别可以很好地预测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这些种族和性别问题突出。例如,尽管陪审员性别是重要的性别是试验中的一个问题时,比如在强奸和性骚扰案件中,性别不是一个稳定的预测在其他类型的情况下判决。也有证据表明,性格特征如独裁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认同的需要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陪审员高分的国家,专制更容易定罪。这是言之成理的组成员关系和政治信仰可能影响判决的判断比种族或性别,因为与性别和种族不同,人们选择他们的从属关系。陪审员受到其文化背景的影响,之前的经历,和个人关系。这些因素影响他们理解和判断的方式的细节情况。 Social psychological research on in-group/out-group bias suggests that jurors may have an inclination to judge a witness who is similar to them as more credible and reliable than a witness who is dissimilar to them. However, research on the black sheep effect indicates that jurors may perceive in-group members more negatively than out-group members when the in-group member has committed a transgression. Therefore, the natur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jurors’ group memberships and the defendant and witnesses’ group memberships will depend on the context of the particular case.
虽然人口和人格变量是不稳定的预测结论判断的情况下,研究表明,case-relevant态度,死刑的态度或态度等业务,预测判决。研究死刑的态度表明赞成死刑的人更有可能呈现一个有罪判决比那些反对死刑。最后,一些研究表明,商业和侵权法改革的态度预测民事案件的判决和奖励。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功效
大量的模拟陪审团研究和实地研究进行调查的影响陪审团选择策略对陪审团的裁决。总的来说,这一领域的研究证据表明,占最大数量的方差在陪审员裁决,陪审员的个人特点帐户只有大约5 - 15%的方差。然而,等情况下的资本情况下,被告有可能接受死刑,可以说,这个小比例的方差影响因素的研究变得非常重要。研究还表明,case-relevant态度,如对死刑的态度或精神错乱辩护的态度,比一般的态度更好的预测判决或人口特征。
调查科学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效用往往是通过使用模拟陪审团模拟。该方法的批评者认为,模拟陪审团研究提供一些实用价值真正的陪审团的选择,因为它是几乎不可能复制审判的方方面面。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的决定对被告人没有影响的研究在真实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发现更容易作出有罪判决因为没有真正这样做的后果。
挑选陪审团成员的研究还没有最终建立一种技术的优越性,部分原因是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是很困难的。陪审团证明科学的选择是有效的,有必要建立其优势传统的陪审团选择和陪审员的随机选择。然而,一些研究表明,传统的陪审团的选择可能导致陪审团与态度类似于第一个12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考虑陪审团或陪审团随机选择从陪审团池。然而,而不是试图确定哪种方法更有用,它可能是可能的组合试验顾问律师的经验和先进的研究方法将被证明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陪审团的作用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陪审团的过程是重要的,需要进一步的实证评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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