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任何证词一样,专家心理证词必须符合某些标准或标准,以便在法庭上允许其上。尽管专家证据的可接受性最初受Frye诉美国诉美国(1923年)的一般接受标准的管辖,但包括联邦证据规则在内的最新标准已将重点转移到评估证据的可靠性。这篇研究论文概述了可接受性标准的历史变化,从弗莱(Frye)的决定和联邦证据规则开始,并通过最近最高法院的三项判决进行了进步,这些决定解决了专家证据的可接受性。这些决定包括Daubertv。MerrellDow Pharmaceuticals(1993),该制药确定了联邦证据规则在判断科学证据的可接受性时是否取代了炸薯条标准,以及General Electric Co.诉Joiner(1997)和Kumho Tire Company v。Carmichael(1999),建立了道伯特决定的范围。
Frye诉美国案
在道伯特(Daubert)裁决之前,大多数法院坚持认为,专家提出的证词与事实和基于公认的校长有关。具体而言,这意味着专家所证明的领域必须是由科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和技术所产生的。该原则是从1923年哥伦比亚特区(DC)上诉法院裁决中通过的。
在Frye诉美国案(1923年)中,DC上诉法院发布了有关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的第一批决定之一。当詹姆斯·T·弗莱(James T. Frye)因一级谋杀案而受到审判时,辩方提出了一名专家,该专家将作证基于考生的收缩压变化,以回答问题。初审法院裁定,这一专家证词不可接受,弗莱被定罪。弗莱(Frye)辩称,弗莱(Frye)辩称,初审法院未能允许专家证词不当,并导致了他的定罪。上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查,并维持了原始判决,并介绍了现在所谓的“炸薯条测试”,以提供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法院在其裁决中写道,专家必须在专家领域中普遍接受专家使用的方法。法院认为,Frye希望介绍审判的谎言检测测试没有在该领域的其他专家中获得认可,这是其排斥的理由。
法院建立了炸薯条测试,以确保不可靠的专家证词未被审判,部分原因是陪审员将无法区分好科学和坏科学。弗莱(Frye)并没有依靠初审法院法官或陪审员来确定专家证据的价值或可靠性,而是将新型科学方法的可靠性评估给相关科学界的责任。如果相关科学界就理论或实践的可靠性存在重大争议,那么法院可以选择排除证据。从本质上讲,法院承担了确保有效科学进入该领域从业者的法院的责任。
随着时间的流逝,炸薯条测试成为法院用来评估科学证据引入的主要标准。然而,对炸薯条标准的不满开始增长,因为反对者认为弗莱太模糊了,并且阻止了新颖的科学发现被接受,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才能发现该发现被普遍接受。随着专家证词在法庭上变得越来越普遍,很明显,必须制定更结构化的准则。最后,在建立了炸薯条标准的50年后,联邦证据规则(fre)采用了有关专家证据可采的新规则。
联邦证据规则
在1960年代末和1970年代初,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召集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起草了新规定,以管理所有联邦法院的证据的可采性。这些规则被称为FRE,最终被最高法院采用,并经过修改,并于1975年由国会制定为立法。这些规则的第七条规定了专家证词的可采性。规则702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的事实”,以权衡证据或确定事实,而提出此类证词的专家已根据其“知识,技能,技能,技能,技能,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然后应允许陪审团听取证词。因此,规则指出,专家不一定必须来自科学背景。专家可以来自具有一定技能的团体,例如银行家或水管工,当他们的技能或经验使他们能够形成一种意见,以帮助理解证据的事实。此外,专家证词必须有助于确定审判中有争议的事实的事实。尽管这些规则旨在仅在联邦法院申请,但许多州还是在联邦规则(包括规则702)上建立了自己的证据规则。
Daubert诉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随着对专家证据的可接受性的担忧,在许多情况下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出现了有关哪种标准来确定可接受性的问题。一些联邦法院继续依靠炸薯条标准,而其他联邦法院在确定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时依靠FRE。Daubert诉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中的决定通过特别阐明在接受专家证词时应使用的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
The petitioners in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1993) were two children, Jason Daubert and Eric Schuller, who were born with serious birth defects, and their parents, who were appealing a trial court’s ruling that excluded expert testimony supporting the position that the drug Bendectin could be a teratogen. Their initial suit alleged that the children’s birth defects had been caused by their mother’s use of an antinausea drug, Benedectin, manufactured by Merrell Dow, during her pregnancies. To support their position, the plaintiffs proffered eight experts who based their conclusions that Bendectin was a teratogen on both test-tube and live studies on animals that demonstrated a relationship between Bendectin and birth defects, research showing that Bendectin had a similar chemical structure to other drugs known to cause birth defects, and a meta-analysis of published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that examined the rate of birth defects among children born to women who had used Bendectin versus those who had not. Merrell Dow proffered a highly qualified expert who stated that he had reviewed all the literature surrounding Bendectin and human teratogens and foun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its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birth defects.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a summary judgment for Merrell Dow and dismissed the case, writing that the animal and chemical structure research on which the plaintiffs’ experts based their opinions was irrelevant and that the results of the meta-analysis had not been generally accepted within the field of epidemiology, because it had not been peer-reviewed or published. Thus, the District Court relied on the Frye standard for excluding the testimony proffered by the plaintiffs. The plaintiffs appealed the District Court’s decision, arguing that the court had improperly used the Frye standard when judging the admissibility of its expert evidence as Frye had been replaced by the FRE. The Supreme Court agreed to hear the case and ruled in favor of the petitioners, agreeing that the FRE had replaced Frye as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for judging the admissibility of expert testimony.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概述了专家证词的可接受性的两管齐下的测试。一个李子要求专家证词必须与法院面前的问题相关。第二分支要求专家证词可靠。本质上,最高法院裁定法官必须评估科学证据是否基于可靠的方法论,而不是依靠科学界的一般接受来确定证词是否可以接受。法院试图通过提供可用于评估研究的标准的建议来帮助缺乏科学培训来做出这些决定的法官。首先,法院建议法官审查研究所基于的理论或假设是否可以伪造或测试。其次,法院指出,另一种评估所提供证据是否可靠的方法是确定该证据是否已经过同行评审和发布。第三,法官应评估有关技术是否具有已知或潜在错误率。最后,尽管不再是可接受性的必要和足够的特征,但法院建议法官仍然可以将一般接受作为确定是否承认证词的一个因素。
道伯特的决定认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取决于其科学有效性。判断道伯特(Daubert)颁布的科学证据的可接受性的准则将可接受性决定的重点转移到了确定其他科学家是否接受证据的指导,以研究专家认为其意见的研究方法。从本质上讲,道伯特的决定将看门人的角色从相关科学界转移到初审法院法官。
通用电气公司诉木匠
尽管道伯特的决定解决了关于法官应评估科学专家证词的可接受性的适当标准的争议,但在审查此类决定时要使用的标准存在分歧。最高法院在通用电气公司诉Joiner(1997)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罗伯特·乔格(Robert Joiner)提起诉讼,指控他的肺癌发展受到他在通用电气工作时受到多氯化双苯基污染的介电液的影响。Joiner试图引入几位专家的证词,这些专家暴露于多氯联苯,而不是他作为吸烟者的历史,引起了他的肺癌的早期发作,但地方法院裁定专家的证据仅仅是猜测,因此,不可接受。在上诉中,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评估该裁决时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并认为地方法院排除了专家证词是错误的。他们认为,FRE表现出偏爱接受专家证词的偏爱,并基于此分析得出结论,地方法院应该允许专家证词。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一巡回法院的裁决,裁定上诉法院采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法院裁定,关于专家证词可采用的决定的正确审查标准应该是法官是否通过排除专家证词来滥用其酌处权。法院解释说,尽管FRE可以提供更多的科学证词,但初审法院法官仍然保留其作为守门人的角色,并且必须评估所提供的专家证据的可靠性,以批准或否认其可接受性,而不是由于FRE的自由主义力量,退位了这一责任。最高法院随后裁定,地方法院有合理的理由质疑Joiner提供的专家证词的可靠性,并且没有滥用其酌处权排除在外。
Kumho Tire Company诉Carmichael
尽管道伯特(Daubert)在确定科学专家证据的可承认性时向审判法院法官提供了有关要考虑的因素的指导,但它并未解决非科学专家证词的问题。后来的最高法院案件Kumho Tire Company诉Carmichael(1999)回答了道伯特标准是否也应适用于非科学证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帕特里克·卡迈克尔(Patrick Carmichael)的小型货车的轮胎失败了,导致卡迈克尔(Carmichael)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导致车祸,导致严重受伤和死亡。卡迈克尔随后提起诉讼对库姆轮胎公司,指控轮胎有缺陷。卡迈克尔(Carmichael)希望引入轮胎故障分析专家的证词,以表明井喷是由于轮胎缺陷而不是年龄或过度使用。地方法院拒绝承认专家证词,理由是该证词未能符合FRE 702中规定的标准或Daubert中提出的可靠性因素。
第十一巡回法院扭转了这一决定,称美国地方法院在将道伯特可靠性标准应用于非科学证词中被误认为。巡回法院裁定,问题的专家证词依赖于基于经验的而不是科学知识,而不是基于经验的科学知识。因此,巡回法院裁定,必须根据规则702重新考虑专家证词的可接受性。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查并撤销了裁决时与巡回法院不同意。法院裁定,除了先前对科学知识的申请外,法官在规则702中概述的守门责任还适用于专业和技术知识。因此,法官负责确定非科学专家证词和科学证词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法院的说法,FRE 702和703没有区分科学和非科学专家证词,并允许专家对技术和专业主题作证,就像他们对科学专家一样,在提出他们的意见方面是相同的纬度 - 仪式不给予的纬度 - 不授予他们的意见。非见证人。法院还认识到将科学与技术或专业知识区分开的困难,因为专家通常有多种知识。
法院随后考虑了法官应如何评估这些其他类型的专家知识的可靠性,裁定Daubert因素可用于根据专业和技术知识来评估专家证词,就像可以用来评估科学专家证词一样。但是,法院在道伯特(Daubert)中重申了这一说法,该案中概述的四个因素并不是详尽的标准清单,并重申法官在确定可接受性时考虑其他因素的权力。法院指出,并非所有类型的专家证词都可以仅根据这四个因素来判断,因为它们并不总是适用,但也认识到它们可以适用于非科学知识,例如基于经验的知识,。因此,在每种情况下,它们都不需要专门应用,甚至根本不使用。法院指出,法官在确定如何评估专家证词的可靠性方面具有相同的自由度,他们在上诉审查其录取决定中所享有的享有与Joiner所确定的。库姆(Kumho)在评估专家证词并确定其可接受性时再次重申了法官的酌处权。
改变标准对专家证据的可接受性的影响
鉴于标准的变化,预计可能会影响科学证词的可接受性率。一些学者认为,在道伯特(Daubert)的领导下,现在有可能基于可靠和有效的方法,但尚未有时间获得普遍接受,可以被接受。这种变化将导致科学证词的入院率提高。其他学者认为,一些公认的发现是基于不可靠的方法,现在可能会受到挑战,从而导致某些类型的证据的可接受性下降。关于可接受性决定前后道伯特的研究表明,总的入院率没有受到道伯特的显着影响。相比之下,标准的转变确实对法官评估科学证词的可采性的标准有影响。法官不太可能依靠道伯特之后的一般接受或弗莱标准,并且更有可能依靠道伯特标准(例如,同行审查,伪造性,错误率,错误率)来证明其可接受性决定的合理性。尽管使用Daubert标准来证明可接受性决策的合理性,但在决定之后,法官是否裁定接受专家证词的最佳预测是与FRE有关的问题,而不是Daubert的标准或普遍接受。
研究还表明,加入后专家证词和库姆(Kumho)的入学率相对较少。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家来说,入学率保持不变。但是,研究表明,科学专家证词的录取率实际上增加了库姆霍后,这表明对科学证词的司法审查变得不那么严格,同时保留了法官以前确定其他类型专家证词的可采性的方法。其他研究表明,没有看到库毛的影响,因为法官已经开始根据可靠性在决定之前根据可靠性来评判非科学专家证词。因此,Kumho确认了许多法官已经假设的非科学专家证词的守门实践,而没有对专家证词的入学率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
- Daubert诉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509 U.S. 57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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