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闻证词可接受性的证据规则很复杂,但总的来说,法律将传闻视为不可接受的证据。但是,存在此通用规则的许多例外,心理学家进行了研究,以研究陪审员在决策中如何评估和使用传闻证词。从研究文献中,由于大量变量无疑会影响陪审员对传闻证人的看法,因此无法得出简单的结论。
传闻是一个个人(声明人)在法庭上(证人,但在这里称为“传闻证人”(Sarlise for Clarity))在法庭上作为法院提供的证据的一份场外声明,以证明事项断言。如果证人试图说服陪审团说宣言是真的,而如果证人试图说明证人试图证明声明人说英语,则在法庭上重复声明的声明是传闻。对传闻的信任度的担忧是因为声明人在声明时没有宣誓,陪审团无法观察到声明的宣告,而陪审团无法观察到传闻证人的盘问,而传闻证人的盘问可能不会透露在内的缺点the declarant’s statement. The hearsay rule therefore establishes that hearsay is not admissible except in situations where there is some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declarant’s statement is trustworthy.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identify certain exceptions that are allowed only when the declarant is unavailable to testify (e.g., a statement made under the belief of impending death or a statement against self-interest), whereas other exceptions exist regardless of the declarant’s availability (e.g., an excited utterance or statements made for purposes of medical diagnosi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statements falling within these exceptions are truly more trustworthy (and thus more useful) to a jury than are statements currently excluded as hearsay is one potential avenue of research that has not yet been explored.
大多数研究审查陪审员如何评估传闻证词的研究都将大学生或成年社区成员作为模拟陪审员,尽管至少一项研究向刚刚在涉及的案例中案件中判决的陪审员向陪审员提出了书面问卷。证据已向嘲笑陪审员提供了多种方式。通常,研究人员为参与者提供书面试验摘要,但是其他研究使用了试验的录音或录像带或对关键变量进行实验操纵的法医访谈。Researchers have examined variables related to the declarant (e.g., the declarant’s age), the hearsay witness (e.g., his or her relationship to the declarant), how the declarant made his or her statement (e.g., whether a suggestive or nonsuggestive form of questioning was used), and when the statement was made (e.g., the amount of time between the event and the declaration).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陪审员是否甚至区分传闻和非狱中的证据。研究陪审员如何评估传闻证据的研究始于比较目击者提出的证据与传闻证人提供的相同信息的研究(因此,这些研究中使用的传闻是不可接受的)。结果表明,陪审员不会过高的传闻,而是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少数研究了司法指示对忽略不可接受的传闻的影响的研究,导致了有关指示的结果,但结果通常与传闻不可估算为证据形式的发现是一致的。
近年来,许多研究都集中在陪审员如何受到传闻证词的影响之上,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符合传闻统治的标准例外之一,或者是因为从1980年代开始的许多州采用的儿童传闻法规。这些法规通常允许在涉及儿童声明人的情况下进行传闻,如果法院确定传闻信息是可靠的,那是遭受性虐待的受害者。传闻传闻法规仅在涉及性虐待的案件中才允许传闻,部分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庭上作证的前景可能对儿童受害者特别恐怖。刑事被告有权对抗其指控者(由《第六修正案》的《对抗条款》提供给美国宪法),但面对被告可能会损害儿童证人并降低其证词的准确性。儿童传闻法规允许成年人向陪审团提供证据,同时为孩子提供作证的创伤。
将儿童受害者与某种形式的成人传闻证人证词进行比较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当孩子作证时,定罪率更高,在其他情况下,传闻证人的定罪率更高。陪审员如何评估传闻尚未出现过一致的模式,这可能是由于大量潜在相关变量以及迄今为止进行的相对较少的研究所致。
考虑评估传闻证据的陪审员面临的特殊困难。像其他证人一样,陪审员必须考虑传闻证人的看法,记忆和意图(例如,证人试图欺骗陪审员?)。但是,与其他证人不同,陪审员现在必须对声明人的可信度进行推断(陪审员可能永远不会看到)。此外,陪审员将需要考虑声明人和传闻证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以及有关如何以及何时共享信息的情况。显然,评估传闻证词的任务对于陪审员和研究人员来说都是令人生畏的。
参考:
- 传闻改革会议[特刊]。(1992)。明尼苏达州法律评论,76(3)。
- Ross,D。F.,Warren,A。R.和McGough,L。S.(编辑)。(1999)。涉及儿童证人的审判中的传闻证词[特刊]。心理学,公共政策和法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