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下降指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第一种,被称为犯罪意图变体,指的是使用精神异常的证据来否定一个人的行为——一种像意图这样的精神状态,这是被指控的犯罪定义所要求的(犯罪意图变体)。第二种被称为部分责任变体,是指利用精神异常证据建立某种类型的部分肯定性辩护的借口。法院曾使用各种其他术语,例如减刑责任,来指代这两种不同的学说中的一种或两种,但所用的术语并不重要。然而,当这两种学说没有明确区分时,混淆就出现了。两者都不包含对方,而且各自都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Mens Rea变种
精神异常可以否定犯罪意图,主要是在疾病相当严重并产生认知错误的情况下。例如,在最近被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Clark v. Arizona(2006)一案中,被告声称他认为他杀害的警官实际上是一个假扮警官的外星人。如果这是真的,被告在明知受害者是一名警官的情况下并没有打算杀人。历史上,法律反对使用精神异常来否定意图的原因是传统学说要求错误必须是客观合理的,而精神异常所产生的错误在定义上是不合理的。因此,这种错误的证据被排除了,即使它在逻辑上与必要的犯罪意图是否确实存在有关。
MENE REA变体的逻辑是无可挑剔的。犯罪由他们的元素定义,检察机关必须证明所有这些要素超出合理的怀疑。如果检察机无法证明一个要素,那么被告应该毫无责任需要这种因素的罪行。使用男士REA变体的被告只能使用精神异常的证据来对犯罪的定义的一部分定义的精神状态元素存在合理怀疑。这种精神异常证据的使用并不完整或部分肯定的防御。它在功能上和教义与使用任何其他类型的证据以相同的目的而无法区分,因此它不保证特殊名称,好像它是一个独特的学说。
正义或公平似乎要求允许刑事被告使用相关证据在刑事处罚和耻辱当危害时对检察机关的合理怀疑。Nonetheless, a criminal defendant’s right to introduce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denied for good reason, and the U.S. Supreme Court recently held that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require the admission of most kinds of mental abnormality evidence offered to negate mens rea, even if such evidence is logically relevant and probative. About half the American jurisdictions exclude mental abnormality evidence altogether when it is offered to negate mens rea, and the other half permit its introduction but typically place substantial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the evidence.
完全排除精神异常证据
排除精神异常证据的最常见理由是否定MENS REA的否定法院和立法机构将男项式申请与部分或完全肯定的辩护混淆,即一般或以此目的被认为特别不可靠的精神异常证据或允许使用此类证据会妥协公共安全。如果严禁被错误地被认为是一个肯定的辩护,那么对法律疯狂的辩护可能看起来多余的辩护,或者法院可能会认为创造一个新的肯定辩护是立法机构的特权。如果男士REA否定是一项肯定的辩护,这些可能是拒绝入学精神异常证据的好理由,但这些原因是不受保镖的,因为他们依赖于一个混乱的教义基础。
由于法院总是可以自由拒绝不可靠的证据,但排除的不可靠性理由更强大。这种理由的难度是精神异常证据被常规认为在广泛的刑事和民法环境中被识别得足够可靠和秘密,包括能力进行审判,法律思熙,合同能力等责任。刑事被告在我们的对手体系中得到了特殊的保护,因为被告的自由和声誉受到国家权力的威胁。出于同样的原因,还有一个强大的动机来提供被告特殊的逻辑,以承认可能的吞噬证据,特别是当在其他情况下被纳入的其他情况下被纳入相同类型的证据时。排除精神异常的证据似乎尤为不公平,这很少,如果有史以来,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常规承认自愿醉酒的证据,则否认否定男士Rea。
公共安全理由原则上也很合理。如果精神异常和危险的被告使用异常证据成功地否定所有男士REA,彻底的禁食和释放危险的代理人将会导致。几乎自动的非自愿民事承诺遵循了对法律疯狂的成功肯定辩护,但国家的有效手段较差,无法局限于彻底限制危险被告。
公共安全理论的问题是实际的而不是理论的。精神障碍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有极其不合理的行动理由,但它们很少阻止人们形成行动意图,阻止人们拥有法律犯罪意图等所需要的狭窄类型的知识。此外,被称为过失的意图——没有意识到自己创造的不合理风险的不合理失败——不能被精神异常所否定,因为这种失败本身客观上是不合理的。因此,很少有患有精神障碍的被告能够通过否定所有的犯罪意图而获得彻底的无罪释放,或者甚至能够通过否定某些犯罪意图而减轻他们的定罪。公共安全不会因为犯罪意图的改变而受到损害。
对于精神异常很少否定犯罪意图这一观察,唯一可能的例外是许多司法管辖区对一级故意谋杀定罪所要求的预谋心理状态。有时,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可能会因一时的冲动而死亡,其动机是一种命令性幻觉或妄想症信念。这些人是有预谋的,但是精神异常的证据只是倾向于表明他们在这个场合实际上没有预谋。即使预谋被否定了,杀人的意图依然存在。
入场有限的精神异常证据
如果接受了男士REA VARIANT的理由,作为逻辑问题,应承认证据否定任何可能被否定的男士REA。实际上,这是模型刑法代码的位置。尽管如此,几乎所有允许使用精神异常证据否定MENS REA的司法管辖区对此产生了重大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它们不正确地担心可能导致遵循纯粹逻辑相关标准的大量彻头彻尾的禁用标准。因此,有限的入学是基于公平和公共安全的考虑因素之间的政策损害:被告能够否定一些但不是所有的男士Rea,这通常会导致较小的罪行定罪。因此,部分地考虑了精神异常对盗窃性的影响,尽管部分地,并且潜在的危险被告并不完全免于自由,尽管句子缩写。
部分责任变体
有些犯罪被告的行为符合被控罪行定义所要求的犯罪意图,即使用精神错乱辩护也无法成功,但他们有精神异常,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理性能力。部分责任变体的逻辑来自这个观察结果。一般来说,理性的能力,即掌握理性并受理性指导的能力,是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试金石。精神异常可能会损害道德和法律责任,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使被告如此不理性,被告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代理人。理性的能力是一个连续体,但是,原则上,责任也应该是一个连续体,允许部分辩护。然而,在美国或英国法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存在因精神异常而导致理性下降的一般部分借口。因此,例如,一个精神不正常的被告故意并有预谋地杀人,没有任何理论工具来避免对最应受谴责的罪行——一级谋杀——的定罪和惩罚,即使杀人是由于实质上的精神异常引起的高度非理性动机。
法院不愿意创建一个通用的借口的原因很多,包括认为他们没有能力创造新的借口,担心他们将充斥着潜在的混乱或不合理的情况下,和担心危险的被告释放过快,有可能危及公众。此外,法院认为,创造一个真正的部分借口是一种超越司法特权的“立法行为”。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法院试图在采用犯罪意图变体的幌子下发展部分借口,但这些尝试使用了极其有问题的犯罪意图概念,令人困惑,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放弃。立法机关似乎不愿意颁布一个通用的局部借口,因为一般来说,立法机关不会对那些对违法者有利的要求作出回应,因为立法机关也担心公共安全的后果。
部分责任理论与实践
尽管他们不愿意采用通用部分责任,但法院和立法机构采用了局部借口的实际原谅的各种教义或做法。最突出的是(a)模型刑法的“极端情绪障碍”的学说(第二章210.3.1(b))和英语“减少责任”,这两者都减少了谋杀罪的罪名罪名;(b)对普通法挑衅/激情学说的一种解释,减少了从谋杀案中杀死自愿杀人罪的意图;(c)使用精神异常证据作为判刑听证会的缓解因素。
《刑法范本》颁布并在美国少数州采用的极端情绪障碍学说,如果谋杀发生时被告处于有合理解释或借口的极端精神或情绪障碍状态,则将谋杀降低为过失杀人。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可以采纳精神异常的证据来确定这种障碍的存在。如果被告是在精神异常引起的精神责任严重受损的状态下死亡的,英国责任减刑允许将指控减为过失杀人罪。这两种学说都不否认检方缺乏证明谋杀所必需的对极有可能死亡的意图或意识。两者都只是减少了定罪的程度,因此,惩罚和耻辱,因为精神异常减少了罪责。这些部分责任原则只存在于杀人罪的法律中,但在原则上,两者都适用,并且可以正式地视为对部分借口的一般肯定辩护,因为在这两种原则的语言中,都没有规定它只适用于杀人罪。
美国和英国法律的许多司法管辖区也包含挑衅/激情学说,如果被告在“激情的热情”立即响应“法律充足”或“客观”挑衅时,如果被告人主观地杀死了凶手,这减少了杀人杀人罪—that is, a provoking event, such as finding one’s spouse in the act of adultery, that would create an inflamed psychological state in a reasonable person. The defendant kills intentionally and is criminally responsible, but the provocation/passion doctrine reduces the degree of blame and punishment. The rationale supporting this mitigating doctrine is controversial, but one interpretation is that psychological states such as “heat of passion” diminish ration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fendant is not fully at fault for being in such a diminished condition because the provocation was sufficient to put even a reasonable person in such a state. In this interpretation, the provocation/passion doctrine is a form of partial excuse related to but narrower than extreme emotional disturbance an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在给予法官的管辖范围内,给予犯罪或指导判刑自由裁量权,精神异常是传统上用于争论减少句子的因素。许多资本判决法规明确提到精神异常作为缓解条件,有些甚至使用疯狂防御的语言或极端情绪障碍的语言作为缓解标准。这种判决实践的部分原谅逻辑被承认并简单。一个刑事责任被告,其行为满足所带来的罪行的所有要素,包括男士REA,并且没有肯定的辩护可能不那么责任,因为精神异常大幅受损的被告的合理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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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enella, p(1977)。能力和责任的削弱:注定要结婚的两个孩子。《哥伦比亚法律评论》,77,827 -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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