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开发了具有试验评估工具的能力,通常称为“能力评估工具”(CAI),作为能力筛查测试(CST)的配套工具,并试图标准化并量化能力的标准来进行试验。该仪器是由哈佛大学社区精神病学实验室的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和律师团队创建的,该项目由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犯罪与犯罪研究中心的研究资助。CAI解决了与被告“以充分自我保护的方式应对审判过程的能力的13个功能”。
尽管自170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法官普遍接受了被告必须有能力进行审判过程的概念,但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目前在美国进行审判能力的标准。。1960年美国。在Dusky,法院裁定,为了被告被认为有能力接受审判,他或她必须具有“足够的目前的能力,可以以合理的理性理解与律师协商”和“合理的理解”以及对针对他的诉讼的事实理解。”
根据暗示中规定的标准以及上诉案件和法律文献的审查,对审前能力听证的观察以及律师和法官的访谈,跨学科团队概念化了能力的标准,以审判三部分: the ability to cooperate with one’s attorney in one’s own defens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and object of the legal proceeding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proceedings.
作为第一个半结构性试验能力衡量标准之一,CAI几乎影响了几乎所有其他工具的开发,这些工具是为了进行试验评估的能力。CAI的管理时间约为1小时,被告功能相对较高。CAI解决的13个功能领域如下:
- 评估可用的法律辩护
- 难以管理的行为
- 与律师有关的质量
- 法律策略的规划,包括对较少指控的有罪请求
- 评估参与审判的人的角色
- 理解法院程序
- 对指控的欣赏
- 对可能处罚的范围和性质的欣赏
- 评估可能的结果
- 向律师披露围绕犯罪的可用事实的能力
- 现实地挑战起诉证人的能力
- 相关作证的能力
- 自欺欺人与自我服务的动机(法律意义)
在手册中,这13个功能在概念上是用语句定义的,每个功能都伴随两个或三个示例问题。
CAI上的每个功能项目都应以五点李克特型量表进行评级,其中1分数与总缺乏功能的能力相关,而得分为5的分数与无损伤或足够的功能有关。当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评分各个项目时,给出了6分。项目得分既不是加权也不是总结的,而是要独自一人,并协助评估者形成其随后的报告和潜在证词。CAI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警告,即CAI并不是要作为未来试验相关能力的预测指标,因为该工具上的分数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波动。评分过程的功能是在被告将获得适当律师的假设下的功能,而使用CAI的法医检查员对刑事司法系统的现实有了基本的理解。
关于CAI的心理测量特性知之甚少。CAI的评分不是标准化的,并且没有适用于仪器的规范。在经验丰富的评估者中,该仪器的间可靠性系数在经验丰富的评估者中的范围从0.84到.97范围从0.43到.96。已经发现CAI与旨在衡量与CAI相同的能力的其他工具(即能力筛查测试和跨学科健身访谈)相关,并提供了支持其结构有效性的耐心证据。关于CAI作为分类或预测工具的实用性的研究也很少,但是进行的研究发现,许多评估者将CAI用作概念工具,即对项目进行量化。
围绕其出版的CAI的争议认为该工具得分可能固有的偏见。具体而言,由于评估者对围绕审判和律师表演的环境动态的假设而导致对刑事裁决过程或偏见没有信心的个人的偏见。对这些批评的反驳提到了以下事实:作者清楚地表明,CAI的评分是根据适当法律顾问的假设和以法律公平标准为特征的审判的。尽管CAI不包括对被告的特定审判情况的有条理评估,但三个项目(项目1、4和9)评估了被告对其情况的能力或看法。但是,CAI手册不提供任何描述试验情况的准则。CAI的主要贡献是描述了13个合法相关的概念和功能领域,这一贡献继续影响为评估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能力而创建的工具的发展。
参考:
- Dusky诉美国,362 U.S. 402(1960)。
- Grisso,T。(2003)。评估能力:法医评估和工具。纽约:Kluwer学术/全体会议。
- 哈佛医学院,社区精神病学实验室。(1973)。受审和精神疾病的能力(DHEW出版物号[ADM] 77-103)。马里兰州罗克维尔:卫生,教育和福利系NIMH。
还给刑事责任评估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