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审判结束,陪审团转移到一个隐蔽的地方讨论证据并作出决定时,陪审团审议就开始了。了解陪审团是如何作出决定的,是回答他们在民主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这个问题的先决条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对陪审团审议进行了50多年的实证研究,但直接进入陪审团审议室一直受到很大限制,因为他们担心审议室里的任何“外部”存在都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决定。因此,研究人员依赖于另外两种方法来研究陪审团审议:使用模拟陪审团的实验研究,以及通过对前陪审员的调查和/或采访对实际审议进行的审判后重建。
这篇文章总结了使用这两种方法对陪审团审议的了解。由此产生的结果是,陪审团认真对待他们的任务,通常在审查证据方面做得很好,尽管他们经常在指令上遇到困难。陪审团的影响力是一种信息交流的功能和服从的压力。对陪审团最终判决的一个很好的预测是对陪审团第一次投票的判决偏好分布;90%的情况下,最初多数人支持的裁决最终会成为陪审团的最终裁决。然而,最初的多数意见并不总是占上风,这些“逆转”代表了陪审团决策中一些最有趣的结果。
陪审团审议的一般模式
一个简单的阶段模型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框架来思考陪审团在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审议中的行为。在第一阶段,陪审员们要互相了解对方和他们的任务。他们安顿下来,自我介绍,选择一个负责人,并讨论他们将如何做事情。在第二阶段,陪审员讨论证据,进行民意调查(或“投票”),并面对成员之间的分歧,这一阶段占据了陪审员审议的大部分时间。在这一阶段,冲突经常出现,努力说服其他陪审员改变他们的想法,陪审团走向共识。在最后阶段,陪审团达成足够的一致(通常是全体一致)来达成裁决,然后试图平息愤怒,使个人服从群体的决定,并帮助每个人对集体裁决感到满意。陪审团审议的时间相差很大,但大多数都在2到4小时之间。
前员
陪审团通常会收到关于他们应该审理的知识的小指示,但他们所有人都被告知要做的一件事就是选择一个前辈。前辈通常早期选择,经常在成员组装在陪审团室后,但偶尔于审议结束。大多数时候,选择过程是简短的,甚至敷衍,特别是在刑事陪审团中。前肢往往是白色的,男性,更好的教育,坐在桌子的尽头,而第一个说话或者第一个识别需要选择一个前辈的需要。该个人资料表明,陪审团倾向于避开对抗,依靠刻板印象和微妙的人际关系(如座位和谈话)来识别“自然领导者”。Only two task-relevant characteristics have been found to be associated with forepersons: They tend to have previous experience as jurors, and they sometimes have a relevant occupational background in civil settings (e.g., an accountant being chosen in a trial featuring complex financial transactions). Much of the research on forepersons was conducted before 1970, however, and it is unclear if the findings related to a foreperson’s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still hold in the wake of systematic efforts to increase the demographic diversity of juries as well as significant changes in societal attitudes over the last 40 years.
说话和讨论内容
总的来说,研究表明,在审议过程中发言并不是平均分布在所有陪审员中——几个人往往会发言最多,而少数成员通常只说很少或什么都不说(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陪审团中)。正如所料,陪审员通常比一般陪审员发言更多。尽管人们普遍担心陪审团很容易走神,最终花大量时间谈论不相干的话题,但这种担忧似乎是没有根据的。一项强有力的研究发现,陪审团(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都非常认真地对待他们的工作,并尽量专注于手头的任务。事实上,大部分的审议时间都用在了与法律相关的话题上,比如证据(约占75%)和陪审团的指示(约20%)。陪审团通常也能很好地纠正其成员的错误陈述,表现出良好的集体回忆能力。此外,当个别陪审员提出与法律无关的考虑(例如,当前的审判和最近的电影之间的相似性)时,其他成员通常会注意到并批准(纠正)。
判决偏好的初始分布
关于陪审团的最强烈和最可靠的调查结果之一是审议开始时判决偏好的分布是陪审团终极判决的非常好的预测因素。具体而言,初始多数青少年赞成的判决选项往往是陪审团最终判决约90%的时间。这一发现基于大规模研究,其中案要求个人在审议之前提供明确的判决偏好,以及稍后重建第一次投票的几个实地研究,并用作实际试验中最初偏好分布的代理。这种强大的现象通常被称为“多数效应”。
20世纪70年代和1980年代的“社会决策计划”研究了“社会决策计划”的大量研究旨在识别与所发生的各种判决相关的具体概率,这些判决鉴定了陪审员判决偏好的所有可能的初始分配。早期的研究表明,陪审团内的派别通常会在最终获得首选判决时“成功”,如果他们开始具有强大的大多数或更高的投票份额(定义为三分之二或更多)。如果没有最初存在三分之二的大多数,则深入了解陪审团以获得或悬挂高概率。随后的工作提供了对大多数效果的支持,而且还确定了在刑事试验中赞成被告的概率的不对称性 - 所谓的宽大效应。宽大效应基本上对应于在与预期的任何特定偏好分布的产品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判决的性质对大多数机会的影响没有影响。例如,12人陪审团中的7人中的弱大多数人在有利于被禁止而不是定罪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成功。该产品的转变符合明确的价值,使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疑问以及定罪所需的严格证据(即,“超出合理疑问”)。
Consistent with both the majority and the leniency effects noted above, a recent meta-analysis of studies measuring early-verdict preference distributions (i.e., predeliberation or first vote) and final verdicts in criminal trials identified two critical thresholds of member support related to potential verdicts. When there existed a strong early majority favoring conviction (i.e., 75% or more of the jury), a “guilty” verdict was the usual result. Conversely, if 50% or less of the jury initially supported conviction, a “not guilty” verdict was extremely likely. The only time the jury’s final verdict could not be forecasted correctly was when a weak initial majority favored conviction, in which case “guilty,” “not guilty,” and “hung” verdicts were all relatively common.
共识的动态
在大多数审议方面,在某些时候,所有成员都不赞成同样的判决,一些陪审团如果陪审团完成任务,则一些陪审员将不得不改变主意。许多研究审查了苏格多特人如何从初步的非纯粹分配偏好分配到共识判决,并确定了两个一般的影响来源:信息和规范。信息影响与陪审团讨论的内容有关;它源于案件“事实,”解释和支持特定判决的论据的阐述。规范性影响来自个人的愿望,以适应他人,而不是被视为偏差,不正确或甚至不愉意。从本质上讲,规范的影响是一种符合要求的压力,这些压力源于避免与集体分开相关的社会成本。
对审议动态的研究表明,多数派别对少数(即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施加信息和规范影响。特别是,几个不同的理论模型的多数影响收敛的结论,施加的影响程度与多数派系的规模成正比。多数派除了发挥与其规模成正比的规范性影响外,还发挥信息影响。在这方面,在审议过程中,多数派系比少数派系具有“抽样优势”,因为它们有更多的成员可以用来进行与证据有关的回忆、观察和与其倾向的判决相一致的意见。相反,为了保持较小的规模,少数派系被迫主要依靠信息的影响。研究还表明,陪审团倾向于在一开始缓慢地偏离其最初的分布,但随着多数派的壮大和其影响力以滚雪球的方式增长,其速度会加快。基本上,当大多数人有时间利用其规范和信息优势时,少数人就越来越难以占上风。然而,有趣的是,一些研究也观察到了动量效应:一旦陪审团开始向裁决的任何一个方向移动(无论它发生在哪个方向),它很少停止和改变方向。这表明,早期多数派“逆转”的一个关键事件是,第一个改变投票的陪审员加入了少数派。
民意调查是一个可能影响审议动态的程序变量。审议期间的投票可以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包括时间(例如,早与晚)和个人投票的保密。特别是,早期以“公开”方式进行的民意调查(成员可以观察其他陪审员如何投票)可能会给少数派系成员带来相当大的规范压力,迫使他们改变投票。在一系列聪明的研究中,使用的是具有已知裁决偏好分布的模拟陪审团(即3:3平分或4:2微弱多数),民意调查的结构是让一个派别的所有成员按顺序先投票。与一致性的研究一致,第二派的第一个成员更有可能改变他或她的投票,并加入第一个投票的派别。当投票提前进行,第一个派别投票“无罪”时,尤其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研究表明,如果在一般性集体讨论之前出现(或专门形成)小群体,并且小群体发现自己在一个或多个小群体中拥有“地方多数”,那么小群体可能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综上所述,这些发现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事情的顺序可能会通过影响派系的明显程度而扭曲派系规模的影响。
另一个关于审议动态的研究流已经确定了两个普遍审议的“款式”,陪审团可能会通过他们的任务:证据驱动和判决驱动。证据驱动的陪审团致力于为在任何对适当判决讨论之前确立案件的“事实”的目标。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审查证据,并在此过程中相对较晚地投票。另一方面,判决驱动的陪审团早早首次投票,以了解其成员的身份,然后在判决方面组织他们的讨论,并且似乎更合适地鉴于本集团似乎普遍接受。研究表明,大量陪审团(也许33-50%)采用了判决驱动的风格,并操纵审议风格的研究表明,其对最终判决的影响可能取决于其他变量,例如所需的法律元素对于可用的判决。
然而,有时影响过程未能产生关键的大量意见,陪审团无法作出裁决(即"悬而未决"),导致审判无效。在20世纪50年代的一项经典早期研究中,“悬浮陪审团”的出现频率约为5%。最近与陪审团的样本来自几个大都市表明,频率变化大大跨司法管辖区和可能高达15%到20%在一些地方,虽然观察到的频率取决于挂在被告的级别定义作为一个整体或具体负责。绞刑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是证据的模糊性,涉及中等强度证据的审判产生的初始偏好分布没有强烈的多数。小的少数党派——尤其是那些只有一个人的党派——很少能够坚持下去。
货币奖励决策的动态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民事陪审团的研究急剧增加,但关于陪审团如何获得损害赔偿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然而,利用模拟陪审团进行的实验研究已经确定了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和数额的一些影响因素,包括审判是否分为两部分(分为责任阶段和裁决阶段)、双方的特点(例如:原告的数量和他们所受伤害的不同),审判的复杂性,律师明确提到的“适当”损害赔偿,以及原告所受伤害的实际严重程度。然而,相对较少的关注投入到目前为止的问题陪审团如何到达一个特定的图,和至少三个模型是可能的:(1)陪审团首先突出的基准图明确确定的一方或另在审判和修改它根据审议的内容;(2)评审团将奖项分解为多个组成部分,通过讨论为索赔的各个要素赋予美元价值,然后将各个组成部分的价值相加,得到一个总价值;(3)陪审团只是从整体上选择一个似乎合适的数额。与这些模型何时适用的问题不同的是,它们是由单个陪审员执行,还是由整个陪审团执行,还是两者以混合的方式执行。研究研究大量个人偏好的陪审员之间的关系和集体陪审团裁决表明,陪审团奖项往往是(a)的集中趋势大于其组成个体成员和变量(b)小于个人奖项的偏好(尤其是陪审团由12人组成,而不是6人陪审团)。与第一点相关,一些研究表明,个人奖励偏好的中位数(相对于平均值或众数)是实际集体奖励的最佳预测器。
陪审团审议质量
许多关于陪审团的研究可被视为是在寻找影响所观察到的判决(即有罪与无罪)性质的变量。关于陪审团的审议情况如何以及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决定的性质这一问题,人们的注意力相对较少,但若干值得注意的实证结果与这一问题有关。首先,大量关于陪审团规模和指定裁决规则(如一致多数、关键多数、简单多数)影响的研究表明,这些程序变量对裁决分布的影响很小。然而,规模更大的陪审团和那些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团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产生更多的信息交流,产生更多满意的成员,并在损害赔偿方面表现出更少的变化——所有这些特征都可能被认为表明了更高质量的审议。第二,证据驱动的审议风格往往与更长的审议时间、更彻底的证据审查和更少的规范影响有关。换句话说,规模更大、证据驱动型和/或要求一致的陪审团可能比规模更小、非一致型和裁决驱动型陪审团更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审议。
与审议质量概念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审议过程是否放大或抑制了个别陪审员的偏见。早期,知名的假设是,当证据暧昧而没有明确支持任何判决时,个人陪审员的偏差往往会表现出来,但实证研究已经混合了。在某些情况下,审议似乎减少了其成员的偏见,但在其他情况下,它似乎放大了它们。最有可能的是,对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直截了当的答案 - 是否审议强调或衰减个别偏见可能取决于证据的力量以及如何在陪审员中分发偏见(特别是它是否集中于大多数)。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已经确定了各种旨在改善陪审团运作的各种举措,并在过去的25年左右审查。这些举措包括重写和简化法律指示,向陪审员提供指示的副本,允许陪审员通过律师扣除笔记和/或提出问题,并允许陪审员在审议期间访问展览和/或成绩单。最近,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的陪审员被允许在审议之前讨论证据,只要所有成员都存在。这些举措中的大多数旨在通过减少他们的认知负担并删除该过程的任何限制来使陪审员的工作更容易。虽然这些变化一般没有被发现系统地影响观察到的判决性质,但陪审员几乎总是对他们做出反应,很少有努力来评估审议过程本身如何受到影响。
最后的想法
一种不幸的后果,早期(众所周知)喜欢陪审团审议到发展预定的摄影图像的发展似乎是对审议过程的动态的学术兴趣突破。毕竟,如果最终结果如初始多数的偏好预测,那么在研究哪些陪审团会有什么价值?然而,尽管初始多数偏好的逆转相对罕见,但由于每年举行的数千名陪审团试验,他们的绝对发生仍然相当大。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中,对于个人参与者以及社区的股份,我们明显很重要,我们了解苏格特如何做出决定。此外,在大量的那些试验中,审议本身是这些决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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