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心理证词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法庭上,特别是在几个一般层次上。它通常涉及一般的研究结果,虽然与某一特定案例有关,但也超越了该案例。一般研究结果有时将用于制定适用的法律,并由法官作出决定,但更典型的是,将被认为是事实审判人员调查事实职责的组成部分。然而,很大一部分专家证据涉及特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尽管它们可能被称为更普遍现象的实例。法院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模型来解释专家证据在法庭上的几种表现方式。这里考虑了这些模型中最具影响力的三个。
要承认,专家意见必须与争议中的重要事实有关。这一基本要求与案件的实质性法则有关。因此,例如,如果适用的法律要求将被证明是造成原告的伤害的物质,关于因果关系的专家证明将是相关的;如果此证明可靠且有效,通常会被录取。但证明了这种这种排序的简单因果可能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原告必须首先证明有问题的物质有时会导致伤害,而且,它确实导致这种情况受伤。正如该示例所示,法律案例中的争议事实可以出现在几个层次的一级。这一事实具有良好的相关性以及专家如何以及对不同形式的专家意见的专业资料的程序法律回应。
认可,事实以不同形式的法庭到达的事实已经产生了几次学术案例,试图对其实施一些原理化主题。特别是三个框架已经得到了相当大的关注,并在下面讨论。这些是(1)Kenneth Culp Davis在立法事实和裁决事实之间的区别;(2)John T. Monahan和Laurens Walker的社会权威,社会框架和社会事实的三部分司;(3)后Daubert法院的一般因果关系与特定因果关系之间的差异化。
戴维斯模型
1942年,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确定了具有证据意义的两种基本事实——他称之为立法事实和裁决事实。戴维斯认为,立法事实是超越特定争议、与法律推理和法律规则形成有关的事实。虽然法官负责决定有关立法事实的问题,但他们往往是专家证词的主体。例如,为了评估对成年之前犯下的罪行判处死刑是否符合宪法,关于青少年是否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认知能力的问题是一个立法事实。这些立法事实通常由法官在审判阶段作出决定,上诉时重新审查。在上诉一级,立法事实有时被称为法律和事实的混合问题。
另一方面,裁决性事实是争议所特有的事实。在普通诉讼中,这些是引发争议的事实。这些事实的例子包括交通灯是红还是绿,是否有停止标志,或被告据称挥舞的武器的种类。审判事实是由审判员(陪审团,如果没有陪审团,则由法官)决定的。在上诉中,在违反宪法的案件中,根据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审查是顺从的。宪法裁决事实的上诉审查标准要复杂得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重新审查的。
Monahan-Walker模型
虽然Davis二分法在提供法院定期雇用的命名时一直有影响力,但它未能在实际法庭惯例中捕捉不同类型的事实之间的复杂相互关系。Monahan和Walker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背景下精炼戴维斯的二分法,尽管他们的三部分分类可以应用于大多数形式的专家证据。戴维斯与蒙纳兰和沃克方法之间的基本差异涉及各自的焦点。戴维斯主要专注于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立法决定或具体案件的审裁。相比之下,蒙纳兰和沃克专注于可用于回答各种争议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社会科学。通过这种方式,Monahan-Walker模型更精细地调整到专家证据提出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他们的模型考虑了在适用法律下的主题上提供的科学和争议的事实水平。
Monahan和Walker确定了社会科学与法律之间的三个级别融合:社会权威,社会框架和社会事实。社会权威是指与决心确定立法事实,从而形成法律规则的社会科学研究。根据他们的建议,社会权威类似于法律权威,并应同样咨询。因此,法官将考虑通过简报,通过论点和Sua Sponte提出的社会科学“先例”(即,可用的研究)。然后将被认为是相关的信息将被纳入法官的法律结论。或者,在莫纳汉沃克模型中,社会科学研究可能与社会事实(大幅相当于戴维斯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在被视为可接受之后,它将通过专家证词呈现给事实的特点。最后,社会科学研究可能与社会权威和社会事实的结合相关。Monahan和Walker标签这个概念“社会框架”。在社会框架中,特别争议的一些问题被声称是一个社会科学发现或一般进口理论的一个例子。根据该模式,法官将考虑并指导陪审团对一般索赔的真实,但陪审团还会听到关于该理论在其之前的情况下适用的专家证明。
虽然Monahan和Walker的模型得到了普遍的肯定,但到目前为止,他们对社会框架概念的认同影响最大。产生这种影响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社会科学进入法庭时都是以两阶段的形式。即使框架的两个层次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经常发生。为了说明社会框架概念的力量,考虑三个例子:受虐妇女综合症(BWS)、目击者识别和暴力预测。
BWS说明了其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框架,在这种意义上,法院总是期望有一个需要证明的一般事实,以及一个关于手头的案件是否是该一般事实的实例的问题。在传统的以BWS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是一名在传统上不具备自卫资格的情况下杀死了施暴者的女性。这可能是因为她是在受害者睡觉或没有攻击她的时候杀人的,而且看起来,她并没有受到“迫在眉睫的伤害”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然而,BWS的支持者认为,长期遭受不受控制的家庭暴力的人会对这种暴力产生某种心理反应。法庭普遍得出结论认为,参与BWS的心理反应与被告是否在合理相信她即将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被杀害的问题有关。正如Monahan和Walker的社会框架概念所表明的,有两个独立的社会科学问题与此相关。第一个问题是框架本身,涉及社会科学研究是否支持特定的(与法律相关的)心理反应是长期殴打的结果。如果且仅当这个初始框架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就会出现第二个问题。具体来说,该框架的社会事实部分要求证明案件中特定的被告患有BWS。
社会框架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目击者标识的不可靠性的研究。这项工作很好地展示了一些框架研究在一般水平上可能是如何证明的,但留给了事实的特许经历,以适应社会事实水平。实际上,有趣的是,不愿意将目击者研究应用于特定情况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似乎与该领域的专家居住,而不是在法院历史上历史上的任何特定限制。似乎主要由研究科学家产生的结果在法庭上在框架水平上使用,但在专家本身以任何具体情况方式应用。这是联邦证据规则专门考虑的用途。例如,咨询委员会的说明,规定第702条“认识到展台的专家可能会给案件提供论文或阐述科学或其他原则,使其成为将它们应用于事实的特许经验者。”
社会框架的第三个例子是对暴力的临床预测——一种通常作为社会事实提供但没有任何社会框架支持的专业知识形式。尽管有大量关于暴力的精算预测的研究文献,这将有效地为这类证据提供一个社会框架,但许多临床医生继续仅基于临床判断进行证明。因此,事实上,这一证据是作为社会事实证据提供的,没有任何支持的研究框架来设置它。法庭对这类证据尤其一无所知,应该有系统地排除这些证据。一般而言,没有一门应用科学是只存在于社会事实层面的。无论是明确的,隐含的,还是被忽视的,每一个关于一个特定案例的科学观点都依赖于某些普遍的理论或框架的存在,其中一个特定的案例是一个声称的实例。法庭表现出他们对科学的无知,而临床医生则表现出他们的戏法,他们假装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的因果模型:一般和具体
在许多情况下,法院似乎已经开始在考虑可能提供的不同种类的专家意见时,就科学基础发展出一种基本的复杂性。除了戴维斯、莫纳汉和沃克的分类之外,工作法院已经被迫承认了大多数科学家研究的内容和大多数法律纠纷之间的基本区别。科学家通常研究人口水平的变量,他们的大多数方法和统计工具都是为这类工作而设计的。相比之下,审判过程通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是否为普遍现象的实例。关于从一般研究结果推理到针对个别案例作出具体说明的问题,很少有系统的工作。
法院越来越多地注意到科学对法律的不同抽象层面。科学来到法院作为一般原则或理论的汞合金和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法院在医疗案例中认识到这两种水平的抽象,其中他们经常区分一般因果关系和具体的因果关系。
一般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仅仅是普通和应用科学特定的固有分裂的亚障碍。事实上,这些概念非常平行蒙纳潘和沃克社会框架的想法,尽管法院主要在社会科学背景之外发展了这个概念。一般因子是指一个因子(或更多)可以产生某些结果的命题,因此发现超越任何一个情况。具体因果关系考虑这些因素是否导致这些因素的特定案例。例如,考虑Daubert v的投诉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本身。原告声称,杰森德伯特在怀孕期间母亲摄入终蛋白造成或促进他的出生缺陷。本申请既有一般和特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般因果关系,原告有义务表明终止型有时会导致出生缺陷。这个假设超越了特定的争端,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真实是真实的,因为它在纽约。此外,原告不得不表明杰森的出生缺陷归因于他母亲的终止型。 This proof might involve showing that she took the drug during the relevant period of gestation and that other factors did not cause the defects. This is specific causation.
几乎所有科学证据都在一般和具体方面分担了这种基本的二分法。科学提供了可以识别的方法,并且通常,可以识别关系或义务。科学理论往往涉及从特定一般的诱导。但是,法律需要将这些一般课程应用于特定案件。虽然心理学家仍然很少受到欣赏,但这司在科学家们之间以及法律所需的是,法律需求是需要对心理和法律联系感兴趣的最大关注的领域之一。
引用:
- 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509 U.S.579(1993)。
- 戴维斯,K. C.(1942)。行政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初探。哈佛法律评论,55,364 - 425。
- Monahan,J.,&Walker,L.(1986)。社会权威:获得,评估和建立法律的社会科学。宾夕法尼亚州大学法律评论,134,477-517。
- Monahan,J.,&Walker,L.(2002)。社会科学涉及法律:案例和材料(第5次)。韦斯特伯里,纽约:基金会出版社。
- Walker,L.,&Monahan,J.(1987)。社会框架:法律社会科学的新用途。弗吉尼亚法律评论,73,559-598。
- Walker, L., & Monahan, J.(1988)。社会事实:作为法律先例的科学方法论。《加州法律评论》,76,877 -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