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错乱既不是医学术语,也不是精神病诊断;它只有在法律领域才有特定的意义。在美国的法庭上,被告可能会以“精神错乱”(NGRI)为由请求无罪,精神错乱被定义为一种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要么不知道他们正在做的事情的性质,要么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从技术上讲,这一决定被称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或MSO。
上面给出的疯狂的定义是基于所谓的M 'Naughten规则,它的名字来源于1843年在英国听到的一个案例。被告M 'Naughten患有妄想症,包括一个涉及首相的针对他自己的阴谋。M 'Naughten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拿着枪去先发制人地打击阴谋者,但是他不小心击中了首相的秘书。这是历史上第一个以精神错乱为由的无罪抗辩被成功运用的案例。
在美国,只有一半的州仍然遵循M’naughten规则,有些州将“不可抗拒的冲动”作为精神错乱的附加条件。这一条款并不经常被引用,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律师也很难解释“不可抗拒”的冲动和“不受抗拒”的冲动之间的微妙区别。
1954年,在许多司法管辖区,M 'Naughten规则被由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建立的Durham规则所取代。根据达勒姆规则,如果犯罪行为是精神疾病或缺陷的产物,可以使用精神错乱辩护。证明这是一样具有挑战性的声音,M 'Naughten规则和达勒姆规则被1972模型进一步精制刑法规则,现在被美国20个州,宣称:“一个人不负责他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的时候,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他缺乏充分的能力认识到他的行为是犯罪的,也没有能力使他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这与诺顿规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实质性能力”和“欣赏”这两个词为整个事物添加了情感和意志的一面。一个人可以在认知上理解一种行为是错误的,但在情感上仍然无法理解它的犯罪行为。
精神错乱辩护中最新的褶皱是“有罪但患有精神疾病”的判决(GBMI)。大约有12个州在精神错乱的辩护被立案时允许这个判决。这意味着被告将得到与有罪判决相同的判决,但最初是在精神病院或类似的环境中服刑。治疗后的时间是在监狱里。一开始这是一个很流行的想法,但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因为陪审团发现被要求区分导致精神错乱的精神疾病和没有导致精神错乱的精神疾病是非常令人困惑的。GBMI判决的缺乏实际上可能是一件好事,因为研究表明,那些成功获得GBMI判决的罪犯很少得到适当的治疗,而且实际上往往比那些仅仅被判有罪的人得到更严厉的判决。一些被告甚至被判GBMI死刑。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他们将面临死刑。
另一个经常涉及心理学家的法律问题是对受审能力的确定。这被定义为被告理解刑事程序和咨询律师准备辩护的能力。与精神错乱辩护不同,这涉及到攻击时的当前功能,而不是精神状态。智商测试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大多数法院会裁定,智力迟钝程度中等或更严重的人不具备受审的能力。对于其他类型的无能,审判可能会在被告接受治疗期间被推迟。当他们恢复了足够的能力,审判开始。
近年来,精神错乱的辩护在政客中已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他们有时会争辩说,这是为了显得对犯罪过于严厉。通常情况下,针对选民的情感诉求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认罪请求被使用得太频繁了,使得本应被关进监狱的杀人犯可以在大街上游荡。这种对选民的诉求通常都是成功的,一些州现在已经废除了精神错乱辩护。在政治辩论中,经常遗漏的是关于NGRI判决实际发生率的统计数据。在所有的暴力犯罪审判中,只有不到1 / 1000的案件会把“精神错乱”作为一个复杂的因素,而NGRI的诉讼实际上只有不到1 / 4的案件成功。同样与大众观点相反的是,那些因精神错乱而被判无罪的人的累犯率比那些被判有类似罪行的人要低,这表明这些被告确实得到了正确的判决。
引用:
- 法证心理学导论:临床和社会心理学视角。纽约:全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