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或她的社会世界中,一个人在各种社会背景下不断遇到个人的收藏。有时,一个人认为其他人是一个有意义的群体。其他时候,仅仅是人的总体。一个人何时将其他人视为有意义的群体,什么何时将人们视为一个紧密编织的群体而不是一个宽松的个人,后果是什么?
1958年,坎贝尔(Campbell)对群体的性质进行了理论,他称之为权利。他建议,如果他们的成员相似,并且靠近他们,并且他们共享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成果,则可以将群体视为有意义的实体。从直观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在某些方面(例如,肤色或国籍)相似的人,紧邻肤色或国籍(例如,邻居),共享一个共同的命运(例如,篮球队成员)将会更有可能被视为有意义的群体。然而,直到坎贝尔的原始假设几十年来,才提供对这些想法的经验支持。
尽管坎贝尔提出的因素似乎对感知群体性很重要,但在一个人的社会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群体都有如此多种多样的群体,以至于对每个群体的权威意味着什么似乎是必要的。Lickel和他的同事在2000年的研究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的研究参与者在不同的刺激线索上对各种不同的群体进行了评分,认为与权利有关。统计分析表明,成员是一个有意义的群体(权利)的程度与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程度最密切相关,小组成员对他们的重要性,成员是否共享类似的目标和结果以及程度成员之间的相似性。
当要求参与者将小组分为所希望的许多不同类别时,发现参与者始终将各个组分为四种特定类型,每个组的特征是上述提示的特定模式。第一组类型,即亲密团体,由家庭成员和其他小组组成,其成员的互动经常且对成员非常重要。下一个类型,任务组,包括委员会,同事和其他较小的互动群体,这些互动群可以完成工作。第三组类型,社会类别,由性别,种族和民族群体等小组组成,这些群体很大,其成员相似但没有广泛的互动。最后,宽松的联想是由去同一所学校和其他大小,易于加入或离开的人组成的,通常对其成员不那么重要。除了表征每个组类型的提示外,Lickel和他的同事还发现,该组类型在感知权利的水平上也有所不同。亲密群体被认为是最高的权利,其次是任务组,社会类别和宽松的协会组。
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社会世界操纵,这些因素将如何影响人们对群体的看法?后来的研究表明,感知者自发地将人们分类为这些小组类型,例如,更有可能将任务组的成员(例如陪审团成员)与另一个任务组成员(例如同事)混淆,而不是混淆具有社会类别成员的任务组成员(例如长老会)。这些组内类型发生在每个组类型中,这表明感知者根据其所属的组类型来组织有关组成员的信息。
一旦一个人将人们归类为群体,他或她处理信息并形成有关这些群体的印象的方式会产生许多后果。与个人通常寻求形成有意义和连贯的印象的个人不同,通常认为小组成员是较少的权利目标。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人以粗鲁的方式行事,他或她可能认为该人是粗鲁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小组的成员以粗鲁的方式行事,那么他或她可能不太可能认为该小组整体上包括粗鲁的个人。研究表明,与小组目标相比,在考虑各个目标时,感知者进行了更具整合的处理。也就是说,感知者更有可能推断出倾向品质,随着时间的推移采取一致的行动,并试图解决个人行为的任何不一致之处,与小组相比,目标是目标。
然而,小组在感知权利的水平上有所不同。如果感知者参与对权威目标的综合处理(例如个体),那么高度权威的群体应进行相同的处理。在一项代表性的研究中,研究人员改变了个人或小组目标的权利,发现参与者确实为具有权威的个体和小组目标进行了更综合的处理,并且对被描述为较低赋予性的群体和个体进行了较少的综合处理。
从事高度权威群体进行更整合的处理的结果是,感知者将花更多的时间思考与低相反的群体所提供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实际上,研究表明,高度权威的群体比在权威性低的群体中更有可能被高度权威的群体说服。这些结果归因于高度赋予群体提出的强烈信息阐述的增加。相比之下,当信息弱或由较低的赋予性群体提出时,发现态度的变化较小。
综合处理的另一个结果是,一旦一个人认为一个团体具有高度权威,他或她更有可能看到个别小组成员彼此相似,因此基本上可以互换。假定了解一个小组成员的属性也是其他小组成员的特征。跨小组成员的这种概括很重要,因为它是刻板印象的基础。研究还表明,感知者对高度权威目标做出了更极端或两极分化的判断。
人们在社交世界中遇到的群体是多元化的,而且不断变化。然而,从这个多样性的海洋中,他们在中间看到了有意义的,有权利的团体。无论群体的类型如何,对权利的看法都可以使人们将个人的聚集物分为有意义的单位。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处理信息,并通过他们所生活的复杂社会世界进行更好的操纵。
参考:
- Campbell,D。T.(1958)。共同的命运,相似性和其他人作为社会实体的地位的指标。行为科学,3,14-25。
- Hamilton,D。L.和Sherman,S。J.(1996)。感知人员和团体。心理评论,103,336-355。
- Hamilton,D。L.,Sherman,S。J.,&Castelli,L。(2002)。以任何其他名称……:权利在小组感知中的作用。在W. Stroebe和M. Hewstone(编辑)中,《欧洲社会心理学评论》(第12卷,第139-166页)。英国奇切斯特:威利。
- Hamilton,D.L.,Sherman,S.J。和Rodgers,J.S。(2004)。感知群体的群体:权利,同质性,本质主义和刻板印象。在V. Yzerbyt,C。M。Judd和O. Corneille(编辑)中,群体感知的心理学:可感知的可变性,权威性和本质主义(第39-60页)。纽约:心理学出版社。
- Lickel,B.,Hamilton,D.L.,Wieczorkowska,G.,Lewis,A.,Sherman,S.J。,&Uhles,A.N。(2000)。群体的品种和群体权利的感知。人格与社会心理学杂志,78,223-246。
- Sherman,S。J.,Castelli,L。,&Hamilton,D。L.(2002)。在记忆中自发使用小组类型学作为组织原理。人格与社会心理学杂志,82,32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