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少年死刑的争议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在挣扎数十年。同时,心理学家已经提出了有关少年能力和公众对少年死刑的支持的研究结果。尽管最高法院并未始终依赖心理发现,但这些发现与法律辩论有关。
最高法院关于少年死刑的裁决
1988年,汤普森诉俄克拉荷马州的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5岁罪犯的死刑,因为它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对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法院裁定,社区的“体面不断发展的标准”与少年的处决相关。The Court considered four factors: the number of state statutes prohibiting the juvenile death penalty for 15-year-olds, jury sentencing statistics, the opinions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urt’s analysis of whether the juvenile death penalty accomplished the goals and purposes of the punishment.
一年后,法院重新审查了是否应在斯坦福诉肯塔基州(1989年)中对16岁或17岁的年轻人处以死刑。这次,法院未能在州法规上达成共识,并认为这些年轻人的死刑并不违反第八修正案。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忽略了汤普森(Thompson)所考虑的所有其他不断发展的社区标准的措施。
使事情变得更加令人困惑,法院在2005年做出了大致的诉讼,发现少年死刑在Roper诉Simmons案中违宪,并确定社区的体面标准已经演变为反对任何年龄段的少年。此外,依靠心理学研究,法院裁定,少年死刑不能满足威慑和报应的惩罚目标,部分原因是少年的不成熟以及他们无法做出理性判断,以考虑犯下暴力犯罪的结果。
心理学家通过两种方式为这些法律发展做出了贡献。首先,他们进行了民意调查,以衡量社区对少年死刑的支持。其次,他们进行了研究测试少年的发展。
关于少年死刑的公众舆论研究
最高法院有时提到了衡量社区“不断发展的标准”的民意调查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民意调查显示了不断变化的支持。尽管有28%的受访者在1936年支持少年死刑,但1953年只有19%的受访者支持这一惩罚,只有11%的人在1957年获得支持。令人惊讶的是,尽管公众对少年处决的支持下降了21%的民意调查,但对少年处决的支持有21%。一般而言死刑。1988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出更多的可变性,显示了44%的支持,1989年的民意调查显示了16岁以上的少年的支持57%。与此同时,另一项1989年的民意调查发现,对年轻时14岁的执行罪犯的执行者的支持25%至30%。最近,2002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发现,对少年处决的支持31%。1991年在美国东南部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64%的人支持执行16岁或以上的少年,而35%的人支持执行16岁以下的少年。尽管如此,执行成年人的支持水平(83%)要高得多。
但是,支持并不统一,因为白人和保守派通常比同行更多地支持死刑。同样,年龄较大,男性,白人和保守派的参与者更支持少年死刑。
尽管民意调查之间存在这种差异,但这种趋势表明受访者普遍不满意,尤其是在执行少年时与执行成年人相比。绳索裁决不依赖投票结果;然而,这项研究的结果确实同意法院对少年死刑现在确实冒犯了社区不断发展的体面标准的判决。
少年发展的研究
心理学研究的第二线反对执行少年,因为他们的发展判断能力有限可减轻其罪魁祸首。美国心理学会在Roper案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摘要,该案例提到研究表明,少年在生物学上,心理和认知上比成年人发达。这些差异表明,当国家反对犯有杀人罪的少年时,死刑没有实现其目的。如果少年在进行暴力之前不进行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就不可能阻止杀害凶杀案。
随着青少年成年的发展,他们会发展能力,注意力,信息处理技能和记忆,这使他们更有合理的决策者。一些研究表明,至少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测试时,年龄较大的少年与成年人相似(例如,参与者会想象他们如何对假设情况做出反应)。但是,批评家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成人和少年判断之间的差异比在实验室中更容易出现。
一些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即使在青春期后期,青少年的社会心理发展仍然不成熟。结果,少年更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无效地权衡其行为的风险和回报,在推理行为的长期后果方面遇到困难,并且具有较低的自我管理能力(例如,冲动,脉冲控制)。这些缺陷会影响其成本效益分析,使他们做出不成熟的决定。
越来越多的神经心理学研究证实,少年在重要方面与成年人不同。例如,最近的研究表明,控制推理的大脑区域(例如,前额叶皮层)是最后发展的。因此,少年比成年人胜任,具有较不发达的能力,可以集中精力,控制冲动,自我监控和决策。由于这些大脑的这些区域欠发达,因此少年更依赖杏仁核,杏仁核,即处理情感的大脑区域。因此,少年在生物学上以降低犯罪性罪魁祸首的方式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罪犯在法律上有资格判处死刑的年龄为18岁。至少目前,围绕少年死刑的法律辩论已经解决,部分原因是心理学家的工作和研究公众舆论的发展和发展认知,情感和神经系统能力。
参考:
- Boots,D.P.,Heide,K.M。和Cochran,J.K。(2004)。对法律定罪的凶手的特殊罪犯人口的死刑支持:少年,精神智障和精神上的无能。行为科学与法律,22,223-238。
- Kalbeitzer,R。和Goldstein,N。E. S.(2006)。评估“体面不断发展的标准”:对少年的死刑的看法。行为科学与法律,24,157-178。
- Roper诉Simmons,543 U.S. 551(2005)。
- Stanford诉肯塔基州,492 U.S. 361(1989)。
- Steinberg,L和Scott,E。S.(2003)。由于青春期的原因,不太有罪:发展性不成熟,责任减少和少年死刑。美国心理学家,58,1-10。
- 汤普森诉俄克拉荷马州,487 U.S. 815(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