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福特诉Wainwright(1986年)中的裁决,其中包括对疯子的处决。因此,执行被谴责的囚犯是违宪的,这些囚犯在死囚牢房中保持无能的状态时变得无能。那些允许死刑的州规定的法规通常不包括评估执行能力的具体准则,并且当存在准则时,它们的差异很大。当出现囚犯执行能力的问题时,呼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协助法院评估执行能力并恢复发现无能的人的能力。鉴于所涉及的后果的性质,这些做法通常会出现道德挑战,并且本质上是有争议的。
执行能力,某些评论员称其为“最后能力”,因为它与囚犯的法律诉讼的最终解决方案的时间临近,这是一个问题的频率远不及接受审判的能力的频率,但同样重要。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其能力推定的基础之一。也就是说,除非法律诉讼中的一方提出质疑,否则所有被告都被认为有能力。在法律诉讼中的任何时刻,从最初的逮捕和审讯,在整个法律程序中,最终到宣判时期,或者对于那些被判处判刑的人死亡的最终惩罚,处决时间。就像不允许被告无能进行审判一样,也禁止被判刑或处决无能的被告/犯人。反对执行无能的人的理由是,除其他外,这是不人道的,既不是威慑也没有完成,而且无能的人无法协助提出上诉他们的判决。
法律标准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福特诉Wainwright案中审理了执行无能个人的合宪性问题。福特法院裁定,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的第八修正案禁止执行“疯狂”(精神上无能)的人。法院认为(a)执行疯狂会冒犯人类,(b)执行疯狂将不会以榜样为例,并且不会重申被认为存在于死刑中的威慑价值,(c)任何被认为相信的人疯狂也被认为无法“精神上”为死亡做准备,(d)疯狂本身就是惩罚,因此否定了处决的惩罚价值,并且(e)没有通过执行精神上无能的来实现报应价值。
福特法院还裁定,提出执行能力问题时,题为被告进行证据听证会。此外,法院指出,只有在被告进行“高门槛表明”表明其被处决的能力是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证据听证。但是,大法官并未定义“高阈值”的确切性质。此外,在达到这样的门槛的情况下,大法官无法就要使用的特定事实调查程序达成共识:有些人同意需要进行完整的试用型程序“全盘”,其他人则认为更轻松的听证会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确保正当的程序,并且其他人认为最小的“ Pro Forma”程序是可以接受的。
除了对事实调查程序进行划分之外,法院还未能在执行环境中指定适当的法律检验。只有鲍威尔法官在他的同意意见中解决了执行能力的法律考试问题,并指出,第八修正案“禁止只有那些不知道自己将要受到惩罚的人的处决以及他们为什么要受苦它”(第2608页)。此外,他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能力测试应该是被告是否可以理解其执行的性质,终点和目的。鲍威尔法官认为,只有在被告意识到其犯罪与惩罚之间的联系和被告之间的联系时,只有在他们意识到不久之后才能为死亡做准备,才能满足刑法的报应目标。此外,鲍威尔法官断言,各州可以自由地采用“更广阔的理智看法”,其中包括“被告能够协助自己的辩护”的要求(第2608页)。
尽管指控各个州要求制定程序以确保不会执行疯狂,但许多州并未提供评估执行能力的具体准则,而存在的指南确实有很大差异。福特的决定确定,执行疯狂并为死囚囚犯的心理评估奠定了阶段是违宪的;但是,福特法院离开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法院没有规定执行福特裁决的必要事实调查程序。其次,法院未能在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指定适当的法律测试。
尽管它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美国律师协会在ABA刑事司法心理健康标准(1989年)中也提供了确定执行能力的法律测试。该测试如下:
如果由于精神疾病或智力降低,罪犯无法理解待处理程序的本质,他或她被审判的原因,惩罚或惩罚性质。如果由于精神疾病或智力降低而导致罪犯缺乏足够的能力来识别或理解可能存在的任何事实,这可能会使惩罚不公正或非法,或者缺乏将此类信息传达给惩罚的能力,也是无能的法庭。(第290页)
评估执行能力
执行能力,比法医评估领域中的任何其他领域都充满了争议和辩论,就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参与此类评估。确实,在这类评估中充当评估的囚犯的个人结果在这场辩论中重大影响。
执行评估能力的标准应平行于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法医评估的标准。That is, the standardized procedures that are used during the evaluation should be described to the subject of the evaluation as well as in the examiner’s report, assessment measures should be relevant to the referral issue(s), and the examiner should have a sound and sophisticated conceptualization of the relevant criteria for being not competent for execution. In addition, the knowledge base of examiners should cover three domains: general legal competencies, forensic assessment methodologies, and execution-related substantive content. Finally, collater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gathered. This might include (but would not be limited to) information regarding life history, psychological history and disorders, deterioration-related data, previous and current written reports, and interviews with persons who have had extensive opportunities to observe the evaluee.
有关执行能力评估的详细信息超出了本研究论文的范围,但是有兴趣的读者被转介给下面建议的参考文献,以获取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
鉴于执行的基本无能的基本率低,进行这种类型的评估的机会较少,因此,使用发现无能执行甚至提及以评估执行能力的囚犯的样本进行研究的机会更少。结果,该领域的文献和评论与其他类型的能力(例如受审能力)相比,发达的效果不佳。就像评估审判能力的情况下一样,第一个协助评估者评估执行能力的评估工具采用了用于构建评估的项目的清单的形式。尽管在1960年代中期开发了用于评估立场试验能力的第一份清单,但首先开发了用于评估执行能力的清单。感兴趣的读者被称为Kimberley Ackerson,Bruce Ebert和Patricia Zapf开发的清单(所有引用)。
恢复能力的治疗
鉴于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评估执行能力中的作用的辩论和争议,很明显,更多的争议围绕着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治疗那些囚犯中的作用,目的是为了治疗那些无能为力的囚犯。恢复他们要执行的能力。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评论员双方都写了哪些评论员。有些人认为,永远不允许提供治疗,以便在执行结果时恢复个人的能力,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如果无能的囚犯表达了愿意恢复能力以早些时候的能力,这可能是允许的。囚犯有能力的时间。此外,其他人还对囚犯表示偏爱死亡的情况进一步发表评论,原因是选择治疗以恢复处决目的恢复能力,并质疑该人的合理性。更加复杂的是,一些专业机构(例如美国医学协会)提出陈述,表明提供这种治疗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使为监狱和惩教系统工作的医生和精神病医生和精神科医生预期,并有望为了使无能的囚犯恢复能力,在艰难的情况下必须调和如何履行其雇主要求的职责,同时坚持其职业的道德要求。显然,没有简单的答案。
关于执行能力的研究
缺乏有关执行能力的实证研究。这一解释的一部分可能是,只有少数人成功地宣称无能为力。此外,这种特殊类型的能力倾向于引起个人的强烈情绪,这反过来可能会影响参与专业人员在这一领域进行研究的动机。进行的实证研究数量有限,已局限于调查。迄今为止,尚无研究检查在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样本中执行的能力问题。
参考:
- Ackerson,K。S.,Brodsky,S。L.,&Zapf,P。A.(2005)。法官和心理学家对执行能力的法律和临床因素的评估。心理学,公共政策和法律,11,164-193。
- 美国律师协会。(1989)。刑事司法心理健康标准。华盛顿特区:作者。
- Brodsky,S.L.,Zapf,P.A。,&Boccaccini,M。T.(2005)。执行评估的能力:道德连续性和专业任务。法医心理学实践杂志,第5卷,第65-74页。
- Ebert,B。(2001)。要执行的能力:根据第八修正案禁止执行目前疯狂的犯罪能力,以评估囚犯的能力水平。法律与心理学评论,25,29-57。
- 福特诉Wainwright案,477 U.S. 399(1986)。
- Heilbrun,K。S.(1987)。执行能力的评估:概述。行为科学与法律,第5卷,第383-396页。
- Zapf,P。A.,Boccaccini,M。T.,&Brodsky,S.L。(2003)。评估执行能力:专业准则和评估清单。行为科学与法律,21,1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