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一直是美国法律中最神秘的力量之一。批评者已广泛指控陪审团是不可预测的,对美国人口的代表性不足,有偏见和不负责任。对陪审团决策的研究已经阐明了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现象,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陪审员面临着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如果教授将班级赠送给学生,就好像学生在刑事审判中是陪审员怎么办?首先,如果学生对课程内容有事先了解或获得先决条件,那么这些学生将无法注册该课程。其次,学生不知道该课程将持续多长时间或时间何时进行。第三,学生不只有一位讲师 - 他们有两位或更多的讲师,他们呈现同一事件的根本不同的版本,而不熟悉该主题但不允许自己研究材料本身的学生必须决定这些专家中的哪个是正确的。第四,这堂课的学生无法做笔记或提出问题。第五,最终考试是一个小组项目,要求所有小组成员就对真或错误的回应(即有罪或无罪)一致达成共识。最后,根据学生对问题的回答,将有人被释放,监禁,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被判处死亡。有多少学生会注册这堂课? Juries must manage a vast quantity of information and use this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ntricate instructions presented in complex legal jargon.
陪审团决策研究中的核心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进行研究。这项研究的大多数已经纳入了充当模拟陪审员的本科生,他们阅读,听取或观看了冷静的审判。长期以来,法律和心理学学者一直对这些发现的生态有效性表示关注(例如Konecni&Ebbesen,1979)。然而,伯恩斯坦(Bornstein,1999)对方法和结果的广泛审查表明,本科陪审员与陪审团符合陪审团的社区成员没有系统的差异。在一系列关于陪审团决策研究研究的荟萃分析中,尼采,麦卡锡和克恩(1999)报告说,变量在具有本科生和简单刺激的受控实验中引起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当研究变量的影响较小时,当研究的影响较小时涉及社区资格的模拟陪审员或现实的审判模拟。这些和其他问题导致他们建议陪审团研究人员从四个来源寻求收敛有效性:(a)对实际案件的档案研究,(b)与实际陪审员的后续问题,(c)与模拟陪审员和模拟陪审员进行良好控制的模拟,以及(d)与真实陪审团或陪审团符合陪审团成员的现实模拟(Nietzel等,1999)。
陪审团的组成提出了有关代表性和公平性的疑问。法院从选民登记名单中召集陪审员,然后从来法院的潜在陪审员中占领陪审团。并非所有美国公民都注册投票或有资格投票,也不是所有被称为法院的人。由于利益冲突或其他偏见,法官取消了一些潜在的陪审员资格。然后,律师利用自己的信念,有时是心理学家的建议,担任审判顾问,以从池中撤离潜在的有偏见的陪审员。关于科学陪审团选择的有效性,心理学和法律中存在广泛的分歧。根据陪审员的个性特征选择陪审团可能会在审判结果上产生微小的差异,但是对于被告可能受到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被告,可能值得巨大的优势(Fulero&Penrod,1990)。
Although the strength of the evidence appears to b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outcome of a trial (Devine, Clayton, Dunford, Seying, & Pryce, 2001), numerous concerns exist that jurors’ decisions may be affected by extralegal (i.e., irrelevant) information. Jurors may be influenced by the defendant’s gender, wealth, race, or even attractiveness (Mazzella & Feingold, 1994). Legally irrelevant statements during the trial can also influence jury behavior. These statements could include evidence of the defendant’s prior conviction, other offenses with which the defendant is charged in the same trial, or inadmissible evidence that should have been excluded but was not (Nietzel et al., 1999). Although legal procedures such as judicial instructions exist to limit the impact of extralegal information, these instructions have little effect, and some researchers have found that these instructions increase the impact of the extralegal information (Nietzel et al., 1999).
除其他有关陪审团的问题外,学者们担心专家证人会占主导地位,陪审员可能不了解指示。法官充当守门人,必须决定专家是否可以在特定案件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正如Daubert诉Merrell Down Pharmaceuticals,Inc。的规定,法官必须决定是否已经对专家的主张进行了测试,证明是可靠的,被同行评审证明并被科学界接受。一项广泛的荟萃分析表明,尽管专家的不当影响不适,但陪审团似乎对专家证词产生了适度的体重。专家既不是无关的也不是压倒性的(Nietzel等,1999)。学者们还质疑陪审员是否可以充分理解他们的任务,尤其是在按照法律术语中写的指示(Lieberman&Sales,2000年)时。尽管研究人员表明,以简化语言的重写可以提高陪审员的理解(Lieberman&Sales,2000年),但在实际案件中实施这些变化仍然有限。对这些发现的越来越多的接受将需要心理学家和法律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其他学者的持续努力。
民事陪审团决策的困难包括本节中先前所述的困难以及一些其他挑战。在典型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造成伤害,陪审员必须决定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伤害负责。如果陪审员认为被告责任,他们将评估被告将向原告支付的货币损失。陪审员的任务变得特别复杂,因为他们的责任决定应仅基于被告的行为,但如果他们发现被告责任责任,则损害裁决的规模应仅基于原告的伤害。但是,陪审员通常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在案件中听取所有信息。法律要求陪审员使用有关被告的行为的信息,而忽略有关原告受伤的严重性的信息,以决定责任,然后使用有关伤害程度的信息,但没有被告的行为来决定损害赔偿。陪审员与法律期望相反,使用有关伤害的外部信息来决定责任并使用有关被告决定损害奖励的行为的信息(Greene&Bornstein,2003年)。
如果被告的行为特别恶意,陪审员可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被告,并阻止被告和其他人将来从事这种行为(Greene&Bornstein,2003年)。被告的财富或付款能力也应提高惩罚性损害奖励。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惩罚性损害必须足够大才能对被告意义重大。法律体系的学者在惩罚性损害奖励中受伤严重程度可能影响的可能影响,但在1996年的北美宝马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案解决了这些冲突,并决定应惩罚性损害赔偿have a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laintiff’s actual or potential injuries (Robbennolt, 2002). Across all of these decisions, jurors receive little to no guidance regarding their damage awards (Greene & Bornstein, 2003). Future research will continue to explore the distinctions between legal expectations of jurors and jurors’ actual cap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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