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法医计划时,可以合理地询问教师和兼职主管资格和专业知识。重要的是,计划有足够有资格在他们被分配的领域教学和监督的教职员工(APA,2002,标准2.01)。尽管这种告诫听起来很明显,但由于提高了法医心理培训的压力和新的计划,因此重要的是,计划和潜在的学生认真评估教师提供法医培训的专业知识。我们绝不应该将提供临床服务提供的能力与提供法医临床服务或非临床法医服务或研究的能力。
培训的类型和质量也将受到培训计划的行政结构和融资的影响。例如,通才计划比法医专业课程的可能性较小,而他们拥有大广泛培训法医心理学的教职员工。法医心理学专家的教师的可用性和规模也会影响可用的培训类型。这并不是说拥有一名教职员工比在计划中有五个教职员工要糟糕。问题是学员的特定职业愿望与特定计划中教师的技能,能力和可用性之间的合适性之一。
法医培训中最基本和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是,法医服务比在法律环境中简单地提供评估或治疗要广泛。例如,担任州立法机关的政策分析师,以政府机构的行政身份任职,或为各种心理主题提供专家证词,都提供法医心理服务。学员需要批判性地研究哪些特定培训计划以及这些产品与他们的职业目标相匹配。此外,专注于临床评估或治疗的计划通常将其重点限制在这两个领域中的法医服务的特定领域。再次,学员需要了解这些限制在毕业时将如何影响他们的能力。法医研究计划面临同一问题。并非所有计划都在法医研究的所有领域提供培训。
此外,期望有限数量的教职员工能够在法医心理学各个领域培训学生。然而,合理的是期望培训计划将准确地代表法医心理学研究和服务培训的哪些领域,如果他们选择参加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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