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行动是指为增加妇女和有色人种在就业,政府合同和高等教育领域的代表所采取的机构措施。该政策始于对政府合同雇用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族裔的企业失败的回应。这些群体受到歧视,并否认了平等的获得和机会。因此,根据1964年的《民权法》,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于1965年由行政命令11246发起了平权行动。行政命令要求获得政府资金或合同的组织采用计划,以促进积极招募和保留代表性不足的人群。
三个主要概念构成了平权行动的基础。首先,整个社会都通过多样性,平等和包容来加强。其次,对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偏好有助于(a)中和未获得的优势,这些优势有利于特权的多数,并且(b)防止进一步排除妇女和少数民族从高等教育和工作场所中排除。最后,联邦政府对执行计划的法律和社会责任负责消除现有的机构种族偏好歧视性实践,这些实践侵犯了均等的机会。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平权行动在法院和公众辩论论坛上面临着相当大的反对。在1970年代后期,在平权行动下建立种族配额被批评为促进优惠待遇的反基础实践。美国最高法院在加利福尼亚大学诉Bakke(1978)的董事中接受了这种“反向歧视”论点,该论点使现有计划仍然保留,但减少了对自愿计划的使用平权行动的使用。1989年,最高法院裁定有利于反向歧视主张,并消除了过去歧视未经证实的少数族裔的使用。尽管如此,平权行动通常与成为配额制度有关,实际上,平权行动计划只能要求机构认识到其选民的人口统计。在发现公司公开歧视性做法后,配额仅在法院下令在法院下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歧视性实践也极为困难,因为统计数据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们没有证明是故意的。由于这些裁决,联邦政府在平权行动中的作用大大减少了。
1991年的《民权法》是为了恢复政府对平权行动的承诺而建立的,但1995年最高法院的裁决限制了将种族用作授予政府合同的标准的使用。为了回应这一决定,克林顿总统提出了一份白宫备忘录,该备忘录呼吁取消任何“(a)创建配额的计划;(b)为不合格的个体创建偏好;(c)产生反向歧视;或(d)即使达到了机会平等的目的,也继续进行。”1996年,第209号提案呼吁结束在加利福尼亚采取平权行动的使用,第二年在该州禁止使用基于种族和性别的偏好。华盛顿州的倡议200也取消了平权行动,进一步证明了对国家一级政策的强烈反对。
最近,涉及密歇根大学的2003年最高法院裁决允许教育机构将种族视为众多录取因素之一,只要在评估学生时广泛应用并且不以公式化方式使用。结果,消除了更系统的平权行动程序(例如为有色学生搁置录取插槽或为种族分配加权点)。最高法院裁定,平权行动不再被证明是纠正过去歧视的工具,而是被维持在社会各层面上增加多样性的手段。
这些对平权行动的挑战有可能危及少数族裔招聘率以及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作为社会正义的代理人,咨询心理学家必须理解有关平权行动的争议中的问题。最低限度的是,辅导员必须了解平权行动政策的当前状态,并必须保持对此类计划的变化如何影响其有色客户生活的认识。在咨询背景下,有色人了的客户可能会带来某些被污名化为平权行动计划受益人的不利影响。结果,客户可能会对自己的功绩和自我效能感,刻板印象威胁以及增强的表现能力的压力感到怀疑。辅导员必须准备解决此类问题。
参考:
- 美国心理协会。(1996)。平权行动:谁受益?华盛顿特区:作者。
- Crosby,F。J.(2004)。平权行动已死;万能的平权行动。康涅狄格州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
- Dovidio,J。F.和Gaertner,S。L.(2001)。平权行动,无意的种族偏见和群体间关系。在M. A. Hogg&D。Abrams(编辑)中,群体间关系:基本读数(第146-161页)。费城:心理学出版社。
- Wise,T。(2005)。平权行动:黑白的种族偏好。纽约:Rout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