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定义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或善与恶(坏的),或者证明根据一些rational system人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作为应用于研究与人类参与者的行为,研究的伦理问题的适当治疗参与者他们保护研究人员。这重复了,但不同的意图,科学的伦理,与科学的保护企业通过规范论的方法保持其完整性(例如,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描述过程在发表的研究报告)。
义务论(即。,基于规则的)一般道德原则指导道德束缚有关研究参与:治疗人以尊严和尊重他们的自主权(这样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研究和是否继续他们的参与);关心他们的福祉和避免施加伤害(如果欺骗或隐瞒信息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查,合理的将提供足够的汇报和dehoaxing);遵守公正或公平的原则(这人不是被迫参与由于其较小的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和显示诚实、正直和诚信(这样的保密承诺回复和潜在的好处,不适,或参与完成)的风险。然而,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分析经常用于决定是否提出研究的总收益大于任何潜在的危害。
工业/组织的性质研究:谁受益?
大多数研究在社会和行为科学不进行利益参与它的人的信息来源。一些研究试图推进我们一般理解的心理过程或结构(例如,“组织公民行为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我们的学生或员工希望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不感兴趣的问题或研究,不能指望从中受益。甚至大部分的应用研究,旨在改善组织的功能,它是不太可能实现改善这些特定的研究参与者的福利(如申请人或员工在测试验证研究)。然而,一些组织的研究将受益的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以及参与者(例如,一个实验评价的替代训练程序,最好的,可能会被实现的好处)。和一些组织的研究活动组件的可能更准确地描述为干预措施(的引入改变政策,程序,或实践)直接的旨在改善方面的工作生活的组织。
因此,潜在的研究参与者,甚至公司员工,不应该被认为是一定必须与一个合作的研究计划。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的伦理研究的适当性与前瞻性研究参与者招募的条件和自愿的参与协议。其他原因同样涉及到基本的道德原则,如尊重persons-their固有尊严和自主权和正义的问题。伦理研究的要点包括保证自愿和知情同意参加;消除强制性的影响;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和机密性;最小化参与者的欺骗;并提供汇报、反馈和dehoaxing(纠正任何副作用的欺骗)。这些担忧是编纂和实施在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发病率)联邦政策保护人类受试者和美国心理协会(APA)心理学家和行为准则的伦理原则。
研究历史的规定
等应用心理学家艾伦·j·Kimmel工作和其他社会科学家国家研究委员会的赞助下追踪的事件导致的日益关注保护参与者在生物医学,社会,行为,经济科学研究在二战结束后的30年。这是一些重要事件:
- 在战争结束时,世界是拒绝的时候了解到真正的医生已经进行囚犯集中营的恐怖和可怕的实验。
- 40年来,从1932年开始,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塔斯基吉研究保留治疗梅毒和欺骗几乎有400黑人男性的(非)他们接受治疗,在1969年导致100人死亡。治疗直到实验结束后发现没有提供报告在1972年的一份报纸。
- 在1950年代中期,在威奇托陪审团的研究中,法学教授偷偷录下了几个陪审团的讨论没有知识的原告,被告,陪审员。
- 在1960年代早期,一个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拉姆,骗他的研究参与者认为他们管理越来越强电击科目(实际上,米尔格拉姆的同盟者)当他们回答不正确的“学习实验。“大多数参与者仍然服从实验者即使学习者应该被惩罚显然是在相当大的痛苦和他们自己正经历着巨大的不适和矛盾他们表面上做的事。
1946年,现代生物医学研究监管进入了纽伦堡代码,其10原则强调必须自愿参与实验研究,参与者必须免费停止他们的参与,和伤害的可能性和风险必须最小化,超出了潜在有益的实验结果。大约在同一时间,美国心理协会也考虑伦理的标准,包括属于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从而导致道德原则的正式声明1953年心理学家和行为准则,已修正了大多数最近在1992年和2002年。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研究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学科的科学家也开发编码)那么多关注他们的道德标准的研究,除非联邦政府开始采取越来越大的几个步骤。1966年美国公共卫生署(USPHS)要求联邦政府资助的医疗研究机构必须建立审查委员会(第一个机构审查委员会,或irb)传递提出了研究;1969年,政策扩展到包括行为和社会科学研究。这些政策进一步发展的健康、教育和福利(DHEW) 1971年(机构指南DHEW政策保护人类受试者)和1974年(45码的联邦法规(CFR) 46)。1979年,全国委员会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伦理原则和指导方针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研究(“贝尔蒙特报告”)。它把研究与人类受试者坚定一个道德框架内通过强调的相关性三个道德原则:尊重人(承认他们的自主权和保护那些减少自治);善行和nonmaleficence(可能的参与者和福利最大化的义务去做没有伤害),和正义(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的研究)。1981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办公室保护从研究风险(OPRR)修订45 CFR 46。最后,在1991年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发病率,继任者DHEW)发表进一步修订(45 CFR 46,部分),采用“一般规律”的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和适用于所有研究机构获得任何联邦资金。2000年,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成立于发病率,扩大教育的责任以及监管。
从1966年开始,已经有几乎连续批评的社会和行为科学研究社区管理过程进行的审查委员,通过提出的可接受性研究。这些投诉和行政的反应,以及一些国家的调查irb的操作,导致周期性起伏的范围和相对限制和许可连续修正法规。最常见的抱怨是(a)缺乏一致的评价标准的审查委员;(b) IRB成员之间缺乏专业知识从许多不同的学科评估建议;(c)更关心签署同意书的官僚手续就进一步发展潜在参与者的理解的研究;(d)批评不当的技术方面研究设计而不是限制保护参与者的评论;和(e)未能利用常见的规则的例子中,形成的灵活性要求董事会审查而不是加快审查甚至最小的豁免审查风险研究(研究,像大多数的工业/组织研究,不需要程序风险高于日常生活活动或日常的身体或心理测试)。
目前的规定
IRB审查提出的研究首先考虑四个顺序的问题:
- 它是研究吗?根据一般规律,研究调查旨在扩大或供应可归纳的知识。项目(如态度调查,测试验证研究)不包括用于内部组织使用,但是如果发现投稿,那将是一个试图为可归纳的知识。(IRB批准可能事后如果现在档案数据是匿名的。)
- 它涉及人类参与者吗?这样的参与意味着从单独生活的人可能获得私人信息识别。这将排除定性和定量文学评论仅限于二级聚合数据的分析。
- 它属于一个类别的研究免除IRB审查?IRB(不是研究员)可以确定该研究不需要审查。这包括评估等项目的教育教学策略的设置,和使用调查和采访过程或现有的收集数据,只要受访者无法识别。
- 如果不能幸免,它需要不超过最小的风险,因此加快审查合格吗?在加快审查,只有IRB椅子(或被任命者)评论这项研究,而不是完整的板,研究不能反对(只有完整的董事会可以这样做)。这一类包括个人或团体行为研究或个人例子的特点,感知、认知、博弈论和测试发展,受试者的行为不是操纵压力对研究对象和研究不涉及。
伦理研究的基本组件
隐私、机密性和知情同意
人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隐私,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情况下。实证研究表明,认为违反隐私取决于信息的本质,公共的设置是如何正在研究一个人的行为,人们的期望关于隐私和匿名性研究的联系,保证数据不能直接与被申请人的来源。它可能还取决于信任程度的研究员被参与者。机密性是指人的权利有他们提供的信息保密,以及与他们有关的协议将与数据完成。建立匿名条件最好的办法是保证隐私和完整的保密。大多数时候,一个心理学家的研究参与者(如员工或学生)会认为他们提供的信息保密。因此,当务之急是任何限制保密小心解释提前获得人的参与。例如,研究自愿员工流动的因素可能需要维护数据源的身份,这样前期数据信息可以与后分离。这应该是向潜在的参与者,解释和个人标识符提供的链接应该销毁一旦完成了匹配。
描述未来的研究参与者任何限制保密信息的一部分是提供先决条件获得知情同意参加。简要总结一般规律和APA道德规范(标准3.10,8.02,9.03),提供额外的信息清晰、明确,容易理解的语言包括研究的目的和预期持续时间,和它的程序;任何可能合理预见的因素影响一个人的决定参与;参与者拒绝参与或中止参与的权利,以及任何后果不参与;和谁接触任何问题研究或参与者的权利。机会也应该提供关于研究的人有任何问题回答。虽然获得签署同意书包含上面的信息从每个参与者是默认选项,有很多情况下放弃可以授予公共规则。这些包括最小的风险研究;教育项目的研究;常规的评估组织实践; archival data; and collecting test, survey, or interview data—as long as participants cannot be identified; for studies that could not be done unless the waiver was granted; and when the signed consent form would be the only record linking the respondent with the research and a 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would be potentially harmful (e.g., an employee survey of admitted unethical behavior).
使用欺骗
当个人被误导(有源欺骗)告诉欺骗(被动)的重要特性研究,他们被要求参与,它可以说是违反原则的尊重,自治,和信任基础researcher-participant关系和提供知情同意的精神和意图。因此,欺骗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实践在社会科学research-much更普遍比在工业/组织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由于不同的主题研究和卓越的使用实验室和现场研究,分别。最常见的形式的欺骗是隐藏的真正目的和/或研究方面的程序给参与者假指令或假信息刺激材料,使用南方误导他们,提供错误或制造反馈他们的表现在一些任务。
尽管戴安娜Baumrind等批评人士认为欺骗是不合理的,因为长期潜在的危害造成的参与者,在职业的声誉,欺骗社会,通常被视为有条件地合适。例如,美国心理协会道德准则表明它可能的潜在研究的重要价值,如果nondeceptive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研究手段,欺骗,只要及时解释的参与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误解引起的纠正。虽然是不可能的,然而,任何实质性欺骗会被视为适当的工业/组织研究与员工参与组织设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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