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有能力被判刑的问题在更广泛的问题“什么是能力?”的问题上。通常,在法律领域内将能力定义为在法律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精神能力。被判刑的能力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能力形式,它旨在解决个人参与审判阶段的能力,并理解和欣赏所施加的句子的后果。被判刑的术语已与能力互换使用,但前者的表达比后者更具包容性。心理学家通过提供对要判决的能力的评估来协助法院,尽管有最低限度的评估指南,并且没有接受评估的接受措施。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competency was defined by the Supreme Court in Dusky v. United States (1960) as the defendant’s “sufficient present ability to consult with his lawyer with a reasonable degree of rational understanding” and “a rational as well as factual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ceedings against him.” This protection has been deemed to include the stages from the time of arrest through the end of the trial. However, sentencing is separate from trial, and jurisdictions differ on whether the Dusky standard extends to the sentencing phase. In some jurisdictions, defendants need only have a minimal level of competency to be sentenced (e.g., a defendant need only understand why he or she is being sentenced). Other jurisdictions hold that sentencing is part of the trial, therefore the defendant must meet the more exacting Dusky standard before he or she may be sentenced. Overall, the literature suggests that the competency to be sentenced standard is less stringent than the 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 standard.
通常认为有能力判刑的能力保证背后的目的是三倍。首先,被告获得保护其个人权利的能力。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有权在量刑时分配。分配权是指被告在句子发表之前发言权的权利,以解决为什么不应发音或提供可能减少句子的信息的任何法律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精神能力,这项权利将毫无意义。其次,社会有兴趣保证公平的结果和试验过程的尊严。如果被告似乎不是他或她的审判和量刑中的清醒参与者,那么该过程将失去这些素质。第三,要有权被判刑,被告应理解该句子的持续时间和严重性。这种理解是该判决实现其对未来犯罪的惩罚和威慑目标的先决条件。如果被告不能合理理解他们被判刑的原因,则该惩罚无法对心理产生预期的影响或起作用。
如果对被告的被判刑能力的真正疑问出现,则辩护,起诉或法官可能会提出问题。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则法官可以命令心理健康专家(例如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进行检查。评估完成后,专家以报告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意见,并可能是证词。法官就被告的能力做出了决定。如果发现被告有能力,则量刑将进行。如果发现被告没有能力,他或她将被派往判刑前恢复能力的治疗。
心理学家研究了具有试验,制定评估策略并实施治疗方法的能力问题,以恢复个人的整体能力。被告的认知功能对于评估任何形式的能力至关重要。同样,被告有效地向其律师进行有效的缓解因素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许多措施有助于评估个人的整体能力。其中包括能力筛查测试(CST),能力评估工具(CAI),佐治亚州法院能力测试(GCCT-MSH),跨学科健身访谈(IFI),健身访谈测试(FIT-R),MacArthur能力评估工具 - 犯罪裁决(MACCAT-CA),以及对试用的重新鉴定能力的评估(ECST-R)。这些措施为临床医生提供了与个人有能力进行审判有关的信息;但是,有最少的评估指南,也没有接受评估要判决的能力的措施。除基本能力标准外,还应进行全面的评估,以评估被告的智力,其个性和任何潜在的心理病理学。如上所述,如果发现被告没有被判刑,则必须处理可能恢复能力的问题。 Restoration to competence may achieved by the use of psycho-education, medication, or individual therapy.
患有智力低下或金属疾病,少年和患有痴呆症患者的人被认为无能为力。由于理性理解和抽象思维的局限性,这些群体被确定为“处于危险之中”。根据定义,患有智力低下的人具有低于平均水平的智力和适应性行为,这会影响能力的各个方面。少年被标记为有风险,因为它们在发育和心理上不成熟。儿童通常会在成熟时发展高阶处理和推理能力。尽管没有确切的孩子发展这种推理能力的确切年龄,但长期以来,应与成年罪犯不同的少年罪犯的对待,这是公认的法律前提。研究的重点是确定少年是否具有合法能力所需的最低推理能力。研究结果表明,缺乏发展和社会心理成熟的少年(a)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其决定的长期后果,(b)可能会产生同伴的影响,(c)可能会使被判有罪的后果和风险最小化。。这些限制将导致决策受损。另一方面,患有精神疾病和/或痴呆症的人有时会失去抽象推理和理解法律程序的能力。
参考:
- Cunningham,M。D.和Goldstein,A。M.(2003)。死刑案件中的判决判决。在A. M. Goldstein(编辑)中,《心理学手册:卷》。11.法医心理学(第407-136页。)。新泽西州霍博肯:威利。
- Dusky诉美国,362 U.S. 402(1960)。
- Melton,G。G.,Petrila,J.,Poythress,N。G.和Slobogin,C。(1997)。法院的心理评估: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律师的手册(第二版)。纽约:吉尔福德出版社。
还给刑事责任评估概述。